以案例分析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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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基本案情2003年至2008年,张某係X市工人文化宫主任)负责管理文化宫门店及场地出租。2005年3刀,张某对X市工人文化宫在X市工商银行的历欠贷款木金25.2万元、利息30.281124力元,与X市工行达成协议,一次性偿还木金免除利息。X市工人文化宫经多方筹措资金未能筹到现金还款,张某与文化宫门面整体承租人王某商议由王某出面到X市工行购买文化宫债权,享受还木免息的政策,然麻再与应交租金冲抵的方式与文化宫结算债权,获得银行免除的利息二人平分,王某表示同意并商议筹集还贷本金由张某出面与文化宫门面和•户李某商谈捉両预交租金,从张某的门而租金中给张某一定的好处费。张某与王某谈好后于200

2、5年4M20R由王某与李某签订合同的补充协议。次日,孕某交款25.2万元,向X市工行还清工人文化宫所欠债务木金,并与X工商银行签定了债权转让协议,木息合计55.331124万元,且书而通知市工人文化宫。王某于2006年1月21H冲抵应交租金35万元、2007年1月3口冲抵应交租金25.2919万元。2005年11刀至2008年2刀,李某按约定,分三次给张某返还款共计10万元。二、分歧意见木案在办理过程屮,就张某、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X市工人文化宫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收受王某的10万元,是王某借以替文化宫还款之名而要求张某为其谋収利

3、益,向张某行贿,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Z规定,构成受贿罪。王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在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经事前预谋,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利用张某的职务之便,恶意串通签订虚假的《债权转让协议》,隐瞒银行对一次性偿还木金免除利息的事实,共同骗取市文化宫的财产,属共同贪污行为。三、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张某行为定性的关键在于认定《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债权转讣协议》实际上是一个无效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就是欺骗文化宫及其主管部门;张某利川职务上的便利,以签假合同的方式骗取市文化宫的钱,其行为构成

4、贪污罪;且在事先与王某多次商量,所以王某与张某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一)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冃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中的《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对中国工商银行X市支行是否明知张某与王某为骗収公共财产而签定合同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认定。但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种情形,若中国工商银行X市支行明知张某与王某为骗取公共财产而签定合同,则双方系恶意串通,则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第二种情形,若中国工商银行X市支行不明知,则张某与王某系欺诈签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欺

5、诈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介同无效。因此,无论是银行明知还是不明知,《债权转让协议》都无效。同时奋木案中,先还款后签定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后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不存在转让的问题,因此认定《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二)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分析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一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休,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笫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1997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以上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建设的若干意

6、见》(总工发[1997J23号)的规定,工人文化宫是工会所属的社团所有制并实行定额补贴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200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冇设施条例》,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工人文化宫是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单位。作为市工人文化宫主任的张某依法对文化宫的事务进行管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二是主观要件。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冇非法占冇公共财物的FI的。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牛。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木案中张某具有永久地

7、占有已被市工商银行免除的利息的冃的。三是客体要件。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朵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乂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金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木案中,具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张某,利用其主管市工人文化节宫的职务上的便利,将市工商银行免除的利息占为己有,属于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张某通过利用门面承租户李某与工商银行签协议的方式免除利息,而在后来的职务活动中乂采取不入账的方式套取免除的利息的行为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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