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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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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煤炭集团公司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冃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XX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结合XX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XX煤炭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XX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各各单位、部门。第四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全员参保原则:公司所属单位一律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为本单位全部员工按
2、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二)依法征缴原则: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三)属地参保原则:各单位按所在办公地点参加所属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所属地参保协议规定执行。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工伤保险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和指导工作。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负责经办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上缴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或部门)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的编
3、制与报送,工伤和职业病的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的收集与申报。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八条员工工伤认定、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本单位与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共同组织,申报参保地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进行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第九条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使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救治,并在24小时之内报公司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在3日内上报市(县)工伤经办机构。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要按照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
4、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
5、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一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业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二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三条劳动能
6、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十五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
7、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工伤员工就医一般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工伤员工因急诊急救可就近诊疗,等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员工在门诊就医,实行双联处方。工伤员工住院诊疗实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明细制度。第十七条工伤员工因伤情需要转院就医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审核上报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前往。第十八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
8、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贝O第十九条工伤员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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