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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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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法治人本化发展探究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3)12-000-03摘要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关注以人为本,社会管理亦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刑事法治发展的过程中,形势政策倾向人性化,刑事法规趋向人本化。本文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对精神病人、盲人、又聋又哑人的特殊保护;对妇女的特殊保护;革新纠纷解决机制,灵活多样化解矛盾五个关于特殊群体保护的具体方面来探讨刑事法治的人本化发展。关键词刑事法治特殊群体人本化从宽处罚社会管理的实质在于对人的管理和服务,依托法律的社会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其宗旨在于更好
2、地保障公民的权利。而刑法的根本在于惩治和预防犯罪。“犯罪是人实施的,刑罚是科于人的。因此,作为刑法的对象,常常必须考虑到人性问题。”在现代法治语境中,刑法是具有强制力和暴力性的公法,但是单纯的强制力只会造成刑罚的残酷和无效,因此,“刑事政策中的人道主义原则,作为刑事司法中的适当程序原则的保障、科学主义刑法的合理化及刑事政策中的法治主义的指针,已经成为现代刑事政策的指导理念。”我国刑法历来重视对犯罪人的人文关怀,在刑法中设立了一系列针对特殊群体的从宽制度。赋予刚性的刑事法治以强烈的人文关怀,可以强化公众对刑法规范的亲近感和认同感,奠定公众对刑法规范的内心忠诚而非心理恐惧,从而保证
3、现代刑事法治在社会管理中发挥应有功效。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是各国法律保护的对象,因此,对他们不能采取和成年人同样的犯罪对策。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人往往给予从宽处理。我国历来对未成年犯罪人体现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所受的教育有限,人格、伦理上不够成熟,对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不能领会,并非法律上的自由人,在刑法上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对于这种年幼的人,只能基于防卫社会的考虑,以感化教育应对。对于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虽然应当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基于其尚处于性格形成期,心
4、智还不完全成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要面对未来的生活,刑法也予以了特殊的从宽。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从79年刑法已经有规定,至《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加全面,不仅排除了未成年人成为“累犯”的可能,还规定对未成年人在具备缓刑适用条件下应当适用缓刑,免除了未成年人前科报告的义务,使得对未成年人尽量采用非监禁刑的原则落到实处,最大可能地降低刑罚对其带来的不利后果。在刑事司法中,鉴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可矫正性、可塑性、可教育性的特点,目前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较多地采用刑事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轻罪不起诉、暂缓起诉等路径,贯彻教育、感化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5、原则,通过未成年犯罪人、家庭、社区等形成立体式的帮教体系,以期未成年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从宽还可以在限制财产刑或资格刑的适用上有所发展,在减刑和假释制度方面的条件设计上可以更加宽松。二、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我国历史传统上即存在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中国自古以来的宗族文化,老年人作为家庭的长者,一人犯罪往往影响到几代人的生活,对老年人犯罪给予过于严厉的惩罚,会使得老年犯罪人的家人产生对社会的离心倾向,诱发新的社会对抗情绪,所以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说,对老年人犯罪不宜过于严厉惩罚。从刑法理论来看,老年人犯罪虽然不像未成年人犯罪那样
6、存在意识能力的欠缺,但随着老年人身心机能的逐步衰退,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减弱却是客观事实,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符合刑事责任减轻的理论。此外,老年人身体机能衰退,人身危险性也比较低,在行刑中也不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监禁处理,这样不仅可以维护社会秩序,还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我国刑法关于老年人从宽的立法规定有三处:即刑法典第17条之一、第49条第二款、第72条。在刑事司法中也存在对老年人犯罪逐步从宽掌握的趋势,如2006年12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犯罪的老年人要慎用逮捕措施,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7、面对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现实,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既符合刑法基本理论,也有利于缓和矛盾,预防犯罪。但是在老年人年龄的界限上,笔者认为,根据我国2007年国务院批转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披露的数据,中国人口平均年龄预期寿命到2010年达到72.5岁。对75周岁以上老人适用有期徒刑的话,如对其判刑15年(甚至数罪并罚时25年),刑期届满时寿龄至少90岁,此类老年人罪犯,在执行有期徒刑期间内可能大多数早已自然死亡,因此,没有必要在排除死刑的适用时附加“特别残忍手段”的例外。三、对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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