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应用和补强有关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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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供应用和补强有关问题探究摘要: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运用犯罪嫌疑人口供以及对口供进行补强提出新的挑战,本文从永安市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实践出发,探讨自侦工作中口供运用及补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关键词:口供运用补强职务犯罪实践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证据的规定体现了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司法人员在可能的情况下,基本都不引用犯罪嫌疑人供述,只有在其他证据不足以认定时,才会利用口供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1]但是,在办案实践中,尤其是在自侦案件的初查以及侦查阶段,怎样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仍是

2、办案人员在初查乃至整个侦查工作的重点。所以新刑诉法对口供的运用作了严格规定,补充了口供补强规则。本文结合办案实践,对侦查期间口供运用及补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所思所想。一、刑事诉讼口供的作用与限制自侦部门当前正面临着社会要求自侦部门转变依靠获取口供侦查模式与限于现实司法条件难以转变的矛盾之中,主要表现在:(一)侦查阶段工作模式僵化因为当前的司法资源限制,提高办案效率是自侦部门长期追求的目标,而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成了快捷的取证途径,所以在一部分办案人员心目中,自侦办案侦破方式为“线索摸排一确定对象一突击审讯一侦破案件"。当然,这

3、种现象的产生还有自侦基础建设不足,自侦技术未广泛应用,案件侦破科技含量较低等原因。(二)侦查视野受口供影响巨大在具体案件侦查中,如果办案人员过分依赖口供破案,外围侦查取证工作不充分,侦查过程就变为核查口供,造成侦查方向不明。对此,不少侦查员深有体会,往往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寻找有关证据,到最终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符合真实情况,再倒回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之间不仅造成侦查资源浪费,还耽误宝贵的调查取证时间,有可能造成部分案件定罪证据因未及时取证而永久缺失,产生有证据瑕疵的疑难案件。(三)易诱发非法取证行为笔者认为办案人员在侦查破案过程中的对口供

4、作用过分依赖是刑讯逼供产生的最直接原因。口供的运用提高了侦查的效率,节省了侦查的资源是不言而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迷恋口供作用而诱发刑讯逼供、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正因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在修改中引入人权保障理念以及不得自认其罪的规定,对于口供的应用是种司法上的巨大进步。(四)犯罪嫌疑人易翻供难以认定本院要求侦查部门办案人员对自己科室承办的案件在审判中必须到庭听庭,对自己在侦查过程中的工作有一个直观的认识。笔者在听庭中发现部分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没有翻供,而在庭审中做出翻供,造成审判法官认定其口供的真实性和

5、可采性时面临很大的困难。在听庭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翻供,给办案人员造成很多压力,也会造成法院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质量产生质疑。二、侦查过程中的口供运用在侦查过程中,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式应分为直接证明和间接证明两种。笔者认为,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口供更富有证明力。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要认真疏理证据,合理地运用证据。(一)犯罪嫌疑人翻供时的口供运用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有罪的供述之后又推翻了其全部或部分的供述。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翻供,那就是零口供,其作过的有罪供述便没有了任何证据价值,全凭其他

6、证据定案。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对此应综合判定其有罪供述是否还有证据价值。如本院2013年办理的永安市某中学校长林某贪污学生伙食费案中,林某在被刑事拘留前以及刑事拘留后,林某还是对其贪污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当林某被批准逮捕后,林某的思想发生变化,对于其贪污的事情全盘否定。办案人员通过调取其他证据,能够与林某之前的供述一一印证,在此情况下,林某虽然翻供,但法院还是认定其所做有罪供述的真实性。(二)零口供情况下的运用零口供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未作过有罪供述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没有供述,应认真查找出相关的有罪证据形成证据链条,便能有

7、力地证明犯罪。如我院于2011年办理的廖某、黄某贪污国家专项惠农资金补助款的案件,廖某、黄某均为农民,与其共同贪污的永安市农业局工作人员詹某在案发前一个月因公死亡,这相当于犯罪嫌疑人詹某为零口供,在此情况下,办案人员通过证实詹某指使廖某、黄某造假和代为申报材料,并其引导其他验收人员查看虚假的设备和材料以及詹某有向廖某、黄某借款的事实,形成一个完整的证实詹某作为主谋,廖某、黄某做为从犯共同贪污的证据链。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对廖某、黄某定罪。(三)一对一口供的应用一对一口供即对于某一职务犯罪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与证人之间各执一词

8、,相持不下。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行受贿案件中。对于一对一口供作为证据,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案件往往流产。如何在侦查阶段认定这类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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