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础复习教材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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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基础复习教材婚姻法第一讲结婚与离婚一、结婚的条件(★★)(一)婚姻成立的条件1.实质要件。①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②双方自愿达成结婚的合意(婚姻自由)。③须达法定婚龄(男不得低于22周岁,女不得低于20周岁)。④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⑤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没有代数的限制)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⑥不得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得结婚的疾病。2.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办理结婚登记,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时,婚姻关系成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补办登记的,婚姻关系自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不是自

2、补办登记时!)。(二)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1.事实婚姻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②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③未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④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日)。事实婚姻具有与合法婚姻相同之效力。2.同居关系(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有两种: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②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

3、(2)同居关系的法律效果:①双方均无配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③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与父母具有父母子女关系。④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一方取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④同居者相互不享有配偶权。二、无效婚姻(★★)(一)无效的原因无效婚姻,指已经办理结婚登记,除胁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结婚之实质要件的婚姻。其无效事由有四: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

4、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10条)。(二)无效婚姻的补正《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①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②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③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年龄的。故:唯一不能治愈的无效原因仅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关系。(2003-3-4)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

5、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答案】B(三)无效婚姻的宣告1.须经申请。申请人包括:(1)婚姻当事人。(2)利害关系人:①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②未达法定婚龄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④还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与患病者共同生活

6、的近亲属。2.须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须经法院宣告。(1)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现无此权力),确属无效婚姻的,申请人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2)法院适用特殊程序审理:①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力(属于非讼案件,一审终审),不得上诉。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涉及过多的公共利益)。③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的部分属于诉讼案件,故:(a)应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

7、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b)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扶养的审理可以调解;(c)对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扶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④当事人对无效婚姻起诉离婚的。《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四)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婚姻被宣告无效的:①婚姻自始无效(指婚姻在被依法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②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③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④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

8、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2009-3-19)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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