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解释及司法判例看我国专利侵权判定的实践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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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看我国专利侵权判定的实践和发展英文标题:TheStudyoftheStatusandDevelopmentoftheInfringementDeterminationforPatentRightBasedontheJudicialInterpretationandJudicialPrecedentinChina邸万奎作者单位: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摘要:本文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结合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部分司法判例,试图引导读者研究和探讨司法判例对司法解释条款的补充作用,以及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法律条款运用的指导作用。关键词:

2、专利权、侵权、判定、司法解释、案例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随着新的司法解释的公布和施行,曾经在涉及专利权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领域当中存在的诸多争议也逐渐地清晰和明确。新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比之过去,更加的简洁明了,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侵权情况以及要适用的侵权原则和判定方法,也更加的有效和实用。但是,由于司法解释条文本身的限制,例如条款不多且语言比较简洁,导致了各级相关法院在具体执行过程当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对于司法解释的同一个条文,不同的法院或法官

3、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和适用,造成了虽然有明确的适用法律,却出现了裁判结果迥异的情况。当然,由于我们国家的司法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主要的法律都是以法典即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而不像英美法系的国家,可以使用具有一定权威的司法审判机构,例如一定级别的法院的判例,作为审判依据。对于同一个法律条文,不同法院或法官出现不同的理解和适用的这种情况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可喜的是,作为我国的最高司法审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充分认识到这种情况的存在所造成的问题,而且也一直在不断探索,积极地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据笔者了解,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尝试一种新的司法审判方式,即以基本法律、法规、司法

4、解释等法律条文为依托,在不同领域不断地推出典型的司法审判案例,作为对这些基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条文的有益补充,同时也具有对其他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具体指导的意义。笔者注意到,随着新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之前以及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推出了若干相应的司法判例。相信这些司法判例的推岀,对于各级相关法院在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时,会有更加充分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并且对于代理人、专利权人以及社会公众,也会有相当的参考价值。本文列出了该司法解释的部分主要条款,并附有相关的案例,以期能够使读者对当前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主要原则和

5、方法有一个概要的了解。《司法解释》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说明:专利法第59条仅规定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而本条司法解释更具体地明确了能够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范围,可以是说明书、附图、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特殊情况下,还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案例1:在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

6、公司、付志洪(专利权人)与台山先驱建材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案【(2010)民申字第87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2001年专利法)规定,如果对权利要求的表述内容产生不同理解,导致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产生争议,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在本案中,仅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对“竹、木、植物纤维”三者关系的文字表述看,很难判断三者是“和”还是“或”的关系。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实施例的记载“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层是由氯化镁、氧化镁和竹纤维或木糠或植物纤维制成的混合物”可知,权利要求1对“竹、木、植物纤维”三者关系的表述,其含义应当是选择关系,即三者具备其中之一

7、即可。在上述案例1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在对权利要求的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应根据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案例2:在孙守辉(专利权人)与青岛肯德基有限公司等的专利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1622号】中,对于如何解释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一梯形端面的框架体”,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了2001年专利法(旧)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即“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的规定,并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采用了以下原则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1)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在说明书未作特别解释的情况下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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