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司法保护与侵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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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司法保护与侵权判定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司法保护与侵权判定专利的司法保护专利侵权判定专利侵权抗辩第一部分专利的司法保护专利保护的客体专利保护的时间起点对产品专利权的保护对制造方法专利权的延伸保护对用途发明的保护1、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认定我国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

2、要求。1.1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专利有效原则——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折衷解释原则——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以权利要求为准的原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词为准。整体看待原则——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应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1.2“周边限定”与“中心限定”原则所谓“周边限定”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被控侵权行为必须重复再

3、现了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才被认为是落入到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所谓“中心限定”原则,是指权利要求书只限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这使得法院在判定侵权时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较为自由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扩大解释。2、专利保护的时间起点2.1.专利申请日之前专利权对申请日之前的实施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发生在申请日之前并延续到申请日之后的实施行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

4、视为侵犯专利权。即可享用所谓的“先用权”。2.2专利申请日与公开日之间申请日为先用权的产生划上了一个句号,使得他人随后进行的实施受到限制;当一个申请人获得其申请日后,就获得了防止他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权利。2.3公开日与专利权生效日之间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所谓的“临时保护”。公开日与专利权生效日之间的时间段称为临时保护期。2.4权利生效日至权利终止日在该期间专利权人享有一种对所获专利的独占权,这种独占权是以排他的形式体现的。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而引起的纠纷,专利人

5、可在专利权被授予后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3、对产品专利权的保护绝对保护和相对保护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或者进口专利产品的,都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造和进口提供“绝对保护”: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销售和使用提供“相对保护”4、对制造方法专利权的延伸保护所谓“延伸保护”,是指一项方法发明专利权被授予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该专利方法之外,还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4.1延伸保护的范围延伸保护对产品提供的保护不同于产品专利权,这主要表现在

6、:第一,延伸保护所限制的行为不包括制造。第二,与产品是一种新产品还是一种已知产品无关。第三,与产品本身是否属于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对象无关。4.2关于制造方法专利权的举证责任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5、对用途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所谓“用途发明”是指产品的一种新的使用方式,其发明的实质点不在于对产品本身进行改进,而在于对产品的操作或运行方式。第二部分专利侵权判定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一)、专利侵权行为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假冒他人专利1直接侵权有被侵犯的客体——专利权

7、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实施专利行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默认许可例如: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公众即获得了对该售出产品的使用、销售的默认许可;又如,一项专利具有多项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关于产品A;权利要求2,关于专用于产品A的制造方法B;权利要求3,关于专用于制造方法B的加工装置C。当专利权人制造或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加工装置C被售出后,购买者不仅获得了使用加工装置的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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