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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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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楼梦》著作权问题探究【摘要】现下通行百二十回《红楼梦》多将曹雪芹、高鹊并列为作者,通过结合现代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及基本原理与红学考佚派的观点,分析高鹊、程伟元的行为,认为其侵犯了曹雪芹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希望能正本清源,以正曹公之名。【关键词】《红楼梦》;著作权;续写作品《红楼梦》是中国四大名著之一,也被誉为百科全书式的文学经典,它以写实而艺术的文字,为读者展现出早已在典籍中尘封僵冷的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使读者深刻地感受到传统文化生生不息的钟灵之气。张爱玲在《红楼梦庸》中写到人生三大恨事,一恨鲫鱼多刺,二恨海棠
2、无香,三恨红楼未完。可能有一部分对红楼梦不甚了解的读者,无法理解张爱玲所说的第三恨。红楼梦全本一百二十回自乾隆时期早已刊印多次,又何来“未完”之说。笔者通过考察红学考佚派的相关著述,发现真正为曹公所著的《红楼梦》其实仅存八十回,现在读者所能读到的后四十回其实为高鹊所续。根据红学考佚派的观点,现下通行的百二十回版《红楼梦》的直接来源是“程乙本”。乾隆五十六年程伟元、高鹑对社会上流行了二十余年但''无定本”的《红楼梦》做了一番“细加厘剔,截肠补短”的工作,并增补了后四十回,合成一部故事完整的小说,由“萃文书屋”用活字
3、排印出来,全名为《新镌全部绣像红楼梦》,署名为曹雪芹、高鹊。现下通行的百二十回《红楼梦》,以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2008年版《红楼梦》为代表(该版注明曹雪芹、高鹑著),在刊印时并不区分二人前后之作,也并未标明后四十回为高鹑所续,故初读红楼者大多以为百二十回都出自曹雪芹之手,或由曹、高二人合著完成。从现代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高鹄、程伟元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曹雪芹的著作权以及相关权利。对远在三百年前乾隆年间的行为进行现代著作权法的评述并不是无稽之谈,因为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没有时间期限,且侵权行为一直处于进行状态。笔者斗
4、胆另辟蹊径,将现代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及原理与红学考佚派的观点相结合,对《红楼梦》著作权问题陈述自己的观点,正本清源,以正曹公之名。一、高鹑、程伟元对前八十回的修改行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如果对作品的修改改变了事物的真相,以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从而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则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1]判断一修改行为是否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对作品的曲解,是否改变了作者的原意及其思想情感。高鹑、程伟元的“
5、细加厘剔,截肠补短”似乎可以是在合理范围内,因为《红楼梦》的写作有其特殊性,一为成书时间较长,曹雪芹在创作新章回时,往往会对已完成的部分进行修改,甲戌本《石头记》第一回中所写“……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批阅十载、增删五次……”能够为证;二是《红楼梦》自“程乙本”之前只有手抄本,各抄本之间在细节处多有不同,且各抄本长短各异,准确度亦有参差,譬如由胡适先生发现的甲戌本最为精准,但只有十余回,无法窥知全豹。故此,高鹑、程伟元在定稿“程乙本”时势必会对已存的手稿进行校准、修改。但根据红学界的观点,高鹊、程伟元的行为远超出合理的
6、“补遗订讹”的范围。其在“细加厘剔,截肠补短”时,妄自篡改原著,对比现存脂批本中较为完整的'‘戚序本”,发现高鹘及程伟元“费了大心计,以'广集校讎'、'准情酌理'的办法把它改造成了他们自以为是可充'香花'的百二十回《红楼梦》。[2]欧丽娟教授在讲授《红楼梦》中指出,高鸽、程伟元对前八十的改动足有两万多字。[3]张广文在其博文中将“程甲本”与'‘甲戌本”进行比较,发现''在甲戌本第十六回中:秦钟道,'并无别话。以前你我见识自为高过世人,我今日才知自误。以后还该立志功名,以荣耀显达为是。'说毕,便长叹一声,萧然长逝了
7、。曹雪芹在此是想表达内心充满无限悔恨之意,庚辰眉批读此则知全是悔迟之恨可以为证,而程伟元、高鹑没有正确理解小说的意旨,看不到其中包含作者的悔恨之情,以为第十六回中秦钟临死时的这段话与宝玉无意立志功名和荣耀显达的性格相冲突,竟然将这段文字删掉,实属妄改。”[4]通过上述对红学家观点的引用,发现高鹑、程伟元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较大的改动,尤其对相关内容的修改,已经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构成对曹雪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二、高鹑、程伟元将曹雪芹、高鹑一并列为《红楼梦》作者的行为在高鹑、程
8、伟元共同刊印的《新镌全部绣像红楼梦》中,将曹雪芹、高鹘同注明为作者,这可能是现今多个版本的百二十回《红楼梦》都将曹雪芹、高鹑同列为作者的起源。需要明确的是,前八十回为曹雪芹所著,后四十回为高鹑所著,且二人不可能为合作作者(高鹑续书之时,曹雪芹已去世二十多年),故不加区分而将二人同列为《红楼梦》的作者,是侵权行为。具体而言:(1)曹雪芹非后四十回作者,而将其列为作者,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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