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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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陕西省教育厅陕教政〔2015〕7号核准)序言杨凌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教育部1999年9月批准,由原陕西省农业学校、陕西省水利学校和陕西省林业学校合并改制成立的省属全日制职业高等学校。学院办学历史肇始自于右任先生和杨虎城将军1934年4月创立的西北农林专科学校附设高职。其历史渊源包括:陕西省农业学校的前身,国立西北农林专科学校附设高职,西北农学院附设农业学校,农业部武功农业学校,陕西省武功农业学校,陕西省农林学校;陕西省水利学校的前身,陕西省三原工业职业学校水利科,陕西省三原水利学校,西北水利

2、学校,水利部武功水利学校,陕西省武功水利学校;陕西省林业学校的前身,陕西省立眉县林业技术学校,陕西省眉县林业学校。为保障依法办学,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建设“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中文名称: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杨凌职院。英文名称:Yangling22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

3、lege,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ofNorthwestAgricultureandForestryUniversity,缩写:YLVTC.互联网域名:www.ylvtc.cn;www.ylctv.com。第二条学院设在国家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注册地为杨凌渭惠路24号。设有三个校区,地址分别为:南校区,杨凌渭惠路24号;西校区,杨凌西农路10号;北校区,杨凌佑仁路5号。第三条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章举

4、办者与学院第四条学院的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教育厅主管。第五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核拨学院教育经费,并实行监督管理;(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22(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

5、伍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专业招生比例;(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颁发学历证书;(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四)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知识传播和社会服务;(五)依法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六)在省上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框架内,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

6、、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七)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2第八条学院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四)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六)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

7、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监督。第九条学院以实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基本职能,以全日制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继续教育与成人培训,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教育。学院办学规模由省政府核定。第十条学院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创新兴校、特色名校、合作办校、阳光治校的办学理念,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人才培养模式,走产学研结合之路,科学实施百县千企联姻工程,努力建设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的全国一流职业大学。第三章学生2

8、2第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十二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二)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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