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复习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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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AL制作物权概述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非基于法律行为      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原始取得自物权——所有权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取得方式继受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体系地役权      他物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器官、假牙义肢2、有体性例外:无

2、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限电视讯号等。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50条】3、可支配性物的分类(相关法条:物权法2、115、116条;合同法163条)物的分类1.主物与从物条件:非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单独为一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为同一主体所有。2.原物与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尚未分离,则为原物之组成部分。注意:孳息的所有权:(1)天然孳息:如无相反约定,归用益物权人,无,则归所有权人(2)法定孳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交易习惯(3)合同法:交付——仅针对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保留所有权期间,孳息归买受人概念——物权,是

3、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物权为财产性质的权利。2物权为支配性财产权。3物权为排他性财产权。特征——(一)物权是私有财产权(二)物权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权利关系(三)物权是受制约的权利物权客体的特点是:有体物/特定物/可交易的独立物/非人格性的物质体物权类型体系一、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以物权人对标的物利益支配范围为标准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按照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依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为标准四、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按照物权的变动是否须经登记而

4、划分的五、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根据有无期限,物权可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第二章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支配效力——也称物权的支配权效力,这是法律基于物权的本质赋予物权人得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力。二、物权的排他效力——也称物权的排他权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物权的排他力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排他性占有。②排他性支配。三、物权的优先效力——既可发生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也可发生在物权相互之间。(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时的租赁权。

5、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特别法中规定应当优先的债权。(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如果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原则是“权利设立时间在先、权利实现在先”、“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四、物权的请求效力——通常也称物权请求权效力,是指当物权受到他人侵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性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者预防妨害,有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

6、物权完满状态的权利效力。五、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被无权处分人或者处分权受限制的人转让于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权。(限制:善意取得)第三章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在理论上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物权变动主要指物权的主体变更及物权内容、客体的变动;狭义的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得丧变更,即物权在不同物权主体间的移转变动的状态。物权变动的原因(考查点:所有权取得方式)★★★含义具体原始取得非基于法律行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无主物的先占、埋藏物的发现、遗失物的拾得添附、善意取得、孳息、

7、生产、加工合法建造、征收/没收/裁判继受取得基于法律行为: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买卖、赠与、互易物权行为的特性(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负担行为与债权关系。2.物权的变动与否取决于处分行为的效力。(1)处分行为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2)处分行为中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限,(3)处分行为必须进行公示,即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处分人必须进行交付或变更登记等公示,如此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最终效果。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不一致的效果。(1)负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无效。(2)负担行为无效、处分行为有效。(二

8、)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又称为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行为——债权契约效力的影响。物权变动要件——我国《物权法》原则上采取了物权变动形式主义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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