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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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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区危房改建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规划区内危险房屋的管理,保证城区内危险房屋能够及时维修排险,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私有用房和政府各部门公房(含直管房和代管房),不包括临时建筑。第三条县政府成立县规划区危房修缮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办、建设、房管、国土、监察、文化、旅游及鳌溪镇等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县建设局,工作领导小组对规划区内的危房修缮实行统一审批与监督。第四条县建设局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辖区
2、内房屋鉴定工作。房屋安全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定,并按下列等级划分:(一)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二)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三)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房屋局部倒塌的;第5页共5页(2)因墙、柱、梁、板的危险,可能导致房屋局部倒塌的;(3)因屋架、桁条的危险,可能造成局部或整个屋顶结构破坏而导致倒塌的;(4)
3、因楼面桁条的危险,可能造成局部或整间楼面破坏而导致倒塌的。(5)因悬挑构件的危险,可能造成梁、板倒塌的;(6)因楼梯的危险,可能造成整段楼梯倒塌的。(四)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2)因墙、柱、梁、板或框架的危险,可能造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3)因屋架、桁条的危险,可能导致整幢房屋结构破坏并危及整幢房屋的。第五条房屋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一)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
4、容和范围。房屋所有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证明,房屋承租人凭租赁合约,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第5页共5页(二)初始调查:鉴定人员在接到鉴定申请书后应主动与申请人预约,按时到现场测检,记录房屋各部位损坏情况,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应主动向房屋所有人、代理人、承租人、使用人出示“房屋安全鉴定员证”。(三)检测验算: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和结构验算。对于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部门可另外邀请专业人员或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四)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
5、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认定,确定其危险等级。(五)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部门必须及时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下的有效时限。(六)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国家JGJ125—99标准。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第七条危房改造审批程序(一)危房户在获得房屋安全鉴定书及危险
6、通知书后,应拟出修缮方案或图纸,征求四邻同意后,向危房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危房修缮申请,同时提供危房通知、鉴定文书、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身份证及所在地镇、居(村)委会签署的意见等相关资料。第5页共5页(二)危房修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组织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无议后报危房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三)建设部门根据危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颁发改建或维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建设、国土、监察等部门对危房修缮实施监督,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依法依纪进行查处。第八条改造管理原则
7、为降低今后旧城改造成本,规划区危房改造应遵循确保安全、合理疏导的原则。(一)经鉴定确属存在重大隐患的整体危房。旧城区城市居民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原地改建,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部门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改建。规划区农民在不影响村庄整治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进行改建。(二)经鉴定确属整幢危房,但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或已纳入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城市居民只能实行恢复性维修(即相同结构,不扩大面积的原样恢复性修建)或由县土地储备中心通过货币补偿进行城市建设公益性收储。规划区农民按《县城市规划区农民
8、建房管理办法(暂行)》中相关规定执行。(三)经鉴定达不到整幢危房,只属于局部危房和有危险点的房屋,只能实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维修,不得改建。第5页共5页第九条在不影响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对具有一定历史与文化意义的建筑物进行原样加固与维修。有关单位应对具有一定历史文化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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