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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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救济因病致贫、大病返贫等特殊困难群体,设立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新区公共财政预算、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用于新区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无力筹措治疗费用或治疗后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民政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仍负担过重的补充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第三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

2、助基金的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发展可持续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金救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建立新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新区财政根据本地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的除省市政策规定的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之外的,专项用于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资金;(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团体、个人的捐助资金;第8页共8页(三)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第三

3、章救助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救助对象(一)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及新区社会保障局、新区农林水务局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及扶贫对象。(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困难群众,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给予式救助:1.新区登记注册单位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以上的困难职工(不包括其家属);2.新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生活困难个体工商户;3.新区生活2年以上的暂住困难人口(需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第七条下列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一)救助对象因病(含不属于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性事故)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

4、构就医,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仍负担过重,明显超过其家庭承受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二)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但一次性个人支付治疗费用数额巨大,其家庭无力支付或无法及时筹措的。第8页共8页第八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家庭应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未参加上述医疗保险的,按照救助标准的50%予以救助,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

5、的;(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三)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原始证明的,提供虚假证明和涂改、伪造原始单据的;(四)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伤害;(五)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及人身伤害中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六)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人身伤害及工伤的;(七)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治疗的;(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第十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救助方式分为预借式救助和给予式救助:第8页共8页(一)预借式救助,也称医前或医中救助,是指新区困难

6、群众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前或住院治疗过程中,由于其家庭无力筹措费用或无法继续治疗时而申请暂借但需要事后偿还的应急救助。预借式救助根据预估医疗费用数额,按规定比例预借救助基金,患者在申请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民政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给予式救助时进行扣收。(二)给予式救助,也称为医后救助,是指新区困难群众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后,住院治疗花费巨大,在各类医疗保险、民政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负担较重,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困难,可申请一次性给予式救助。第十一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标准第8页共8页(一)预借式救助标准1.新区困难群众因患

7、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所住医院可直接结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民政大病医疗救助费用,预估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不予预借救助。预估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预估治疗费用分段累加预借救助的方式,具体救助比例为: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5%予以预借救助;10-15万元之间的部分按照20%予以预借救助;15-2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照40%予以预借救助;20万元以上的部分,原则上按照40%-50%予以预借救助,具体救助比例、金额由相关会议议定,酌情救助。2.新区困难群众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所住医院暂不能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直接报销结算,所需住院治疗费用暂由

8、个人全部垫付,预估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不予预借救助。预估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按照预估治疗费用分段累加预借救助的方式,具体救助比例为:1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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