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困难残疾人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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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困难残疾人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殊困难残疾人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越秀区特殊困难残疾人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提供专项救助,根据及(穗府办〔XX)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越秀区特殊困难残疾人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为解决越秀区存在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残疾人而设,除尘滤布由越秀区政府每年按照预算拨款至越秀区残联构成,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三条本专项资金的救助性质为临时性救助。第四条本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工资、退休费发放。第五条本专项资金不提取管理费,

2、该资金在财政专户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与未使用本金的性质和用途一致。第六条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第七条救助范围及条件:具有越秀区辖内户籍,户籍内有一名或多名残疾人并持有;户籍内人员因天灾人祸、突发事件或患重大疾病(按广州市慈善医院救助确定的14类重大疾病范围)致使家庭生活发生极度困难,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第八条救助标准:视特殊困难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为1000元至5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第九条申请、审批程序(一)家庭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

3、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及递交相关证明材料,患有重大疾病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医疗收据复印件一份;(二)由所在街道残联填写一式三份,由社区居委会加具意见,街道残联及主管残联工作的副主任审查后报区残联业务科审核;(三)区残联业务科受理申请资料加具意见,理事长审批。第十条救助资金的发放:符合条件并审批同意的,由街道办事处开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收据”给区残联财务,由财务凭审批的申请表办理拨款手续支付给街道;由街道发给残疾人或由区、压滤机滤布厂家街残联直接携带救助金上门慰问,由残疾人或其家属签收。第十一条本专项资金的监督:(一

4、)越秀区残联理事会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内部监督。(二)每年度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和使用情况(含受助人员名单及金额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三)本专项资金接受区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的例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越秀区残联要加强与各街道办事处的沟通协调,及时指导街道残联开展救助工作,掌握救助金的发放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各街道残联应以各种形式及时向残疾人宣传本办法,收集残疾人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到越秀区残联。第十三条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办事不公,造成专项资金损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

5、关人员责任并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越秀区残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x年9月4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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