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系统工程水利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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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务系统工程水利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专项的实施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XX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专项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新坡至东山段防洪堤、南湖工程、北湖工程以及南面沟排涝泵站工程。第三条市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土地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其职责。市水务局成立“水利专项工程领

2、导小组”,在市土地整治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本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四条市水务局按照“建管合一”的要求,组建项目法人负责本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项目的实施列入省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年度计划。第六条本项目年度计划由市水务局配合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编制,报市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审批。第七条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每年6月30日前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第八条年度建设任务下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通过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提出申请,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准。第九条市水务局接到年度

3、建设任务后,应尽快开展项目设计工作。第4页共4页第十条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务局报省水务厅进行技术审查。省水务厅批复后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完成的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专项内容由市水务局报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工程实施方案(深度按初步设计阶段)由市水务局报省水务厅进行技术审查。省水务厅批复后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备案。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设计变更应履行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十四条本项目应严格按规定的基

4、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严格执行“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管理。第十五条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市监察、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严防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办理开工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市水务局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

5、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第4页共4页第十八条市水务局要加强工程安全监管,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施工现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九条项目所在区、镇政府应做好项目实施相关协调工作,维护施工环境。第二十条本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第二十一条本项目验收参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二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6、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做好运行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管理依照《省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的资金结余按原拨款渠道缴回。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追踪问效,督促项目法人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审计、监察部门对

7、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4页共4页第二十八条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审计,即对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决算阶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的相关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第三十条市政府办公厅依照《省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考核暂行办法》进行年终考核。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否则将取消已取得的项目参与资格,并追究相关

8、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结束后自行失效。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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