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水利设施巡查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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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委水利设施巡查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以及《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省农村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巡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设施,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设施,包括水库、山塘、堤防、涵闸、堰坝、渠道、渡槽、电力排灌站、水电站等

2、。第三条水利工程设施巡查管理实行分级分类和“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各镇乡(街道)对本辖区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巡查管理负总责,落实指导、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各行政村对本村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巡查管理。私营和实行股份制的水利工程设施,由其所有者自行负责巡查管理。具有专门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设施,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巡查管理。第四条市水利水电局对水利工程设施的巡查管理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各镇乡(街道)做好巡查管理工作。基层水管站应对巡查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第9页共9页第五条各镇乡(街道)、行政村应建立管理组织或落实巡查管理人

3、员,明确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主体和巡查管理人员,分级签订巡查管理责任状并报市水利水电局备案。第二章水库、山塘巡查管理第六条大中型水库巡查管理工作由各专门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工作分别由各镇乡(街道)、所属行政村为主组织实施。第七条水库、山塘巡查的范围包括坝体、坝址区、输(泄)水建筑物、近坝岸坡以及水体、水质等。第八条巡查员通过眼看、耳听、脚踩、手摸等直观方法,主要对水库、山塘的以下部位及内容进行巡查:(一)坝体。主要检查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蚁害及动物洞穴;近坝水面有无冒泡、漩涡等异常现象等。(二)坝址区。主要检查有无渗

4、漏、塌坑、凹陷、隆起等现象。(三)溢洪道。主要检查有无堵塞、岸坡及边墙是否稳定、溢洪时会不会冲刷坝体及下游坝脚等。(四)输、泄水管(洞)。主要检查进出口有无渗漏、启闭设施有无锈蚀、弯曲、操作是否灵活,管(洞)身有无断裂、损坏及渗漏等情况。(五)近坝岸坡。主要检查有无崩塌及滑坡等迹象。第9页共9页第九条水库、山塘在非汛期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在汛期当库水位低于汛限水位时每天至少一次,当库水位达到汛限水位以上时,每天至少巡查二次,当遇大暴雨、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升骤降、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水库工程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必须坚持24小

5、时值守。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应及时报告所在镇乡(街道)防汛指挥机构,镇乡(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连续监测。每年的4、5月和9、10月必须对大坝坝面杂草进行清理,确保坝面整洁。非汛期每月15日必须向镇乡(街道)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库水位和基本情况;汛期或辖区内出现大到暴雨时,必须及时观察汛情,加密报讯;当工程出现险情或异常情况时,须在第一时间向水库、山塘防汛行政负责人和镇乡(街道)防汛指挥机构报告。负责保管好水库、山塘储存的防汛物资,按要求及时调配生产生活用水,制止破坏水库、山塘工程设施的行为。第十条饮用水水源水库、山塘的巡查员应通过观察水

6、生物、水源浊度以及嗅觉等感官性状,关注水体、水质,防范危及饮水安全的事件发生。第三章堤防、涵闸、堰坝、渠道巡查管理第十一条堤防、涵闸、堰坝、渠道的巡查管理工作由各镇乡(街道)组织各行政村和湖畈水利会按辖地和责任地段实施。第9页共9页第十二条堤防巡查的范围包括堤防(迎水坡、堤身、背水坡、石渣平台)、堰坝、涵闸、渠道、湖畈内重要水工建筑物以及与堤防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等。第十三条巡查员通过眼看、耳听、脚踩、手摸等直观方法,主要对堤防、涵闸、堰坝、渠道的以下部位及内容进行巡查:(一)堤防。主要检查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蚁害及动物洞穴;近堤水

7、面有无冒泡、漩涡等异常现象等。(二)涵闸。主要检查闸门和启闭机械、动力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涵闸各部位、特别是薄弱部位,以及管理范围内的堤防和水流形态等有无异常。(三)堰坝。主要检查堰体有无裂缝、坍塌;橡胶坝坝袋有无漂动、拍打、磨损和老化现象;活动门、深孔闸门能否正常启闭等。(四)渠道。主要检查有无渗漏、裂缝、坍塌、凹陷、蚁害及动物洞穴等。第十四条巡查堤防、涵闸、堰坝、渠道,在非汛期每周至少巡查一次(特殊情况除外);在汛期每三天巡查一次(雨天时增加巡查次数,每天不少于一次);当水位上涨到警戒水位时,全体人员到岗到位,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对可能出现险

8、情的部位应及时报告所在镇乡(街道)防汛指挥机构,镇乡(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24小时持续监测。第9页共9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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