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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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规范肉品流通市场秩序,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市是生猪养殖、屠宰、消费大市,猪肉是城乡居民重要的肉类食品。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保障肉品卫生安全,是全面落实十八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

2、院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提高肉品质量安全,真正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和对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践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充分认识做好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扎实深入的推进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二、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监督管理第13页共13页一是继续深入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精神和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

3、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规和标准,逐步压缩一批屠宰设备老化、技术工艺落后、企业效益低下,发展后劲不足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达不到审核清理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要求和实施步骤以及我市的规划要求,列入压缩清理范围,分期分批停产、关闭。二是建立严格的屠宰检疫检验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技术人员,落实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瘦肉精”检测、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屠宰生

4、猪。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要与屠宰同步进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应当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13页共13页三是建立肉品质量追溯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屠宰检疫、肉品检验以及生猪产品流向等信息。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瘦肉精检测、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台帐,

5、保证出厂(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信息,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使用。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必须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向市商务局报告。四是加强生猪屠宰厂(场)点监管。各镇(区)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代宰为主的小型屠宰场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结合实际制定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监督小型屠宰场点严格落实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生猪停食静养观察、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保证屠宰加工肉品质量安全。五是规范生猪屠宰厂(场)证章管理。全市统一规范使用国家商务部统一式样的生猪屠宰

6、厂(场)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严格证章的使用和管理,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或出借证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伪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三、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第13页共13页一是做好本地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大型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可以在全市辖区内及出市境销售流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仅限于本市销售流通,不得跨出市域销售流通。积极推行机械化屠宰,冷链配送经营。鼓励大型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厂与批发、销售市场、超市、商场等经营者签订厂场挂钩协议,实行统一配送制度。二是加强外来肉品查

7、验登记管理。切实加强外来(外市、县)肉品流通管理,严格落实申请、登记、肉品审验等管理制度。外市、县生猪定点屠宰厂来我市销售生猪产品,必须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提交生猪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市商务局会同农委、工商、食药监、质监等部门认真做好核查登记工作,经审查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经登记审查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进入我市销售的每批次肉品必须证章齐全、检验合格,运输车辆消毒、冷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年检不合格或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规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三年内禁止其肉品进入本地市场。外来肉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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