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竹加工企业管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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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竹加工企业管制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清理整顿木竹加工企业的实施意见》及《关于加强林政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的若干规定》两个文件下发执行以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文件各项工作措施,全县木竹生产经营加工和林政管理工作逐步纳入了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的健康轨道,为实现我县林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突出表现在:木竹生产经营与加工企业脱节,木竹资源在本县加工转化率较低、木竹加工企业因原料供应紧张难以做大做强,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生产管理粗放、资源综合利

2、用率低,经济效益不明显等。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解决我县木竹生产经营加工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全县木竹加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木竹生产经营加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木竹经营行为第5页共5页1、严格实行凭证经营木竹。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县范围内经营(含加工、下同)木竹,必须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经营许可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木竹经营许可证,凭木竹经营许可证在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方可从事木竹经营活动。对没有取得木竹经营许可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木竹行为,一

3、律按非法经营木竹从严从重处理。具有木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经营木竹,不得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林业部门应积极筹措建立木材交易市场。2、规范税收征管。从XX年起,全县所有木竹及木竹制品的税收由县集中办事大厅统一代征代缴。代征的税收由有关部门按各乡(镇)提供或办理放行的木竹数量按比例划拨到各乡(镇)。第5页共5页3、分类管理,扶优扶强,促进木竹加工企业结构优化和产品升级。围绕发挥林业资源的比较效益,积极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深加工,形成知名品牌,促进林产工业由“分散型”向“集约型”转变。根据企业XX年的经营

4、、纳税状况,把全县证照齐全的企业分为重点扶持型、过渡型和淘汰型三类进行管理。凡XX年纳税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以上且依法依规经营管理的木竹加工企业,定为重点扶持型企业。允许其根据生产的需要,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林地面积较大的乡镇自办1家原木原竹材料粗加工厂,生产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原材料。对重点扶持企业的采伐指标进行倾斜,在采伐限额没有突破情况下,只要程序合法,没有违反国家林业政策,其指标实行即审即批。凡XX年纳税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以下5万元(含5万)以上的木竹加工企业,定为过渡型企业。对过渡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但原材料由企业通

5、过市场途径解决,力促通过一年的过渡期,使其在XX年的纳税额达到重点扶持企业的标准。对XX年纳税额未达到5万元(含5万)以上,其不足部分从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如果XX年纳税额仍然达不到10万元(含10万)以上,将该企业列为淘汰型企业予以取缔。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逐年提高重点扶持型企业的标准。鼓励和支持现有的木竹加工企业实行技术改造,引进新工艺、新技术、开发新产品。4、提高木竹加工企业准入门槛。为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提高综合经济效益,今后全县创办或引进木竹加工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投资规模达500万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6、;2、生产成品;3、年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4、采取购买、租赁、经营等方式建立了原料林基地1000亩以上。对不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木竹加工项目坚决不准立项开工。二、发展木竹精深加工,壮大龙头骨干企业1、限制原木原竹和半成品外销,提高木竹本地加工转化率。为满足本县木竹加工企业原料供应,提高木竹产品的附加值,从下文之日起,本县的竹材除5寸以下的篙竹和小山竹、竹梢外,一律不得外销原竹,松材不得外销松原木,杉材不准外销8厘米以下(含8厘米)的杉原木和各种规格的方料及指接板、细木工板板条。全县所有的松单板厂在XX年6月底前都必须实行技改,从7月份起不再外销

7、松单板,否则一律关停。划为商品林的集体统一经营山林和国有山林,凡以后流转经营(含现已经流转经营)的杉材要求60%以上(含8厘米以下)销售给本县的木竹加工企业加工成成品销售。第5页共5页2、扶持重点骨干企业做强做大。对于定为重点扶持型的企业,为确保其原料供应,今后国有林场生产的毛竹和木材必须全部支持本县重点木竹加工企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国有林场用于本县重点木竹加工企业的收购价格按市场机制运作,随行就市。各乡(镇)和林业部门要统筹安排好企业调材,引导林农将木竹调运给重点企业。重点扶持型企业要建立规范有序的原材料产、供、销网络。坚决

8、杜绝垄断经营和压级压价现象,切实保护林农利益。三、进一步加强对木竹加工企业的管理1、严格按标准办理木竹产品放行,规范收费标准。木材实行国标检量,计实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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