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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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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出台物业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130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
2、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二)制定物业管理项目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三)建立并管理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四)负责市区物业管理招标的备案管理工作;(五)处理有关投诉;(六)查处违法招标投标行为。第二章招标第13页共13页第六条住宅及
3、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七条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一)规划总建筑面积6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多层项目;(二)规划总建筑面积4万(含)平方米以上的高层项目;(三)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多层、高层混合项目。第八条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一)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含)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项目;(二)规划总建筑面积2.5万(含)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高层项目;(三)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含)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
4、下的多层、高层混合项目。第九条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多层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高层规划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和多层、高层混合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经房产管理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十条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第13页共13页(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
5、0日完成。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成立招标小组或者委托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办理招标事宜。前期物业招标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指派,招标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招标小组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物业服
6、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前款规定的事项。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投标保证金等;第13页共13页(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投标有效期截至时间等
7、;(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备案:(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
8、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13页共13页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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