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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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指导和规范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预售或现售的商品房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分别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前,按本规定选聘符合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第三条(主体分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大型招标项目(指住宅部分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及以上或非住宅部分总建筑

2、面积在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品房项目,下同。)的招标前备案、中标结果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负责为大型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提供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供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提供符合要求的评标场所、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见证、发布中标结果。18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非大型招标项目的招标前备案、中标结果备案;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负责接受并处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分中心负责为辖区内

3、非大型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提供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供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提供符合要求的评标场所、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见证、发布中标结果。行业协会依据行业纠纷调处有关办法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企业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解。第四条(分期招标的特殊情况)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物业管理区域的总规划范围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原则上不得分期招投标。如因政府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对整个项目进行总规划的,建设单位需在办理招标前备案时作出书面承诺。书面承诺的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应在分期开发完毕后重新组织招标,且重新招标时不提高物业服务收费、不降低物业服务标准。分期招标时,

4、建设单位应在招标书中明确: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招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设单位在销售时应书面告知购房者上述情况,并取得购房者书面同意。18第五条(重新选聘的特殊情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且业主委员会未成立,若确需重新选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后,按本规定重新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重新选聘前建设单位应告知全体业主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同时应将重新招标情况予以公示。重新招标时不提高物业服务收费、不降低物业服务标准。第六条(协议选聘的条件及要求)为促进公平公正,提供更好的服

5、务,若符合协议选聘的条件,建设单位通过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括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的内容;2、企业诚信等级连续3个月被评定为B级及以上;3、企业拟在该项目配置的项目经理具备3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4、物业管理日常投诉处理及时、规范,近一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一年内被有关管理部门诚信扣分累计未超过10分。若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重新选取企业。第七条(招标选聘的条件及要求)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商品房项目,应采用公开招18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符合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

6、。提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参与选聘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括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的内容;2、根据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接大型招标项目的企业,还须具备合法、有效的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第八条(招标前备案)大型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将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提交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非大型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将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提交项目所在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招标公

7、告或邀请)招标文件经备案后,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公共服务系统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公共服务系统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中选择3家或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18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5-11人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成为相关项目的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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