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重点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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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赣科发财字[2013]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江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江西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江西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江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

2、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创造原始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科技支撑。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四条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应按照项目、平台(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发展规划,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

3、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三)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四)批准重点实验室的立项、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验收和考评工作。(五)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江西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二)依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重点实验室

4、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申报重点实验室,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三)监督检查重点实验室组建及运行情况,为本部门、本地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保障条件。第七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一)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二)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三)落实相应的条件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支持,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四)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

5、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第三章建设第八条省科技厅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设区市申报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第九条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组建市、厅级相同领域重点实验室并对外开放运行1年以上。(二)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发展战略,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和区域特色,科研成效突出,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

6、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三)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个研究方向应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创新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四)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基础设施,实验场地相对集中,具备开展重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五)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和后勤保障。(六)实验室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形成科学的管理体制和高效、合理的运行

7、机制。第十条重点实验室申报程序:(一)依托单位根据重点实验室有关要求和具备的基本条件,自愿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二)主管部门根据重点实验室指南,组织具备条件的依托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经严格审核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的审批程序:(一)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对基本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条件者组织专家论证。(二)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当年新建重点实验室名单。(三)省科技厅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江西省重点实验室计划任务

8、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重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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