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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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等有关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海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

2、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9-(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

3、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基金,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重点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二)批准重点实验室设立、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工

4、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验收、考核和评估工作。(三)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9-(一)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二)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三)落实相应的条件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支持,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对省科技厅给予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给予不低于1:1的配套经费。(四)

5、配合省科技厅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考核、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第六条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应按照项目、平台(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七条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海南省科技发展战略,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和区域特色,科研成效突出,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9-(二

6、)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个研究方向应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创新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三)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基础设施,实验场地相对集中,具备开展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四)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和后勤保障。(五)实验室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形成科学的管理体制和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六)近三年未发生环

7、保、安全、知识产权、学术方面的严重问题。第八条重点实验室申报审批程序:(一)依托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条件,向省科技厅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筹建建议书》(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省科技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二)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考察。(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出具评审意见。-9-(四)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结论为:“同意设立”、“同意筹建”或“不同意筹建”。第九条经省科技厅批准为“同

8、意筹建”的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与其依托单位签订《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筹建计划任务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任务书”)。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据以验收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因故需调整筹建目标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及原因,报省科技厅审批。筹建期限不超过3年。(一)获批筹建的重点实验室应当于筹建期满后2个月内,按要求填报验收材料,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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