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级重点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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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及学科发展优势,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凝聚、稳定人才队

2、伍,培养学术带头人。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洛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和发布实验室建设项目指南;3、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4、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总结交流;5、安排确定有关经费;6、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3、是:1、具体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为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撑、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2、引入竞争机制聘任实验室正副主任、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及委员;3、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实验室的认定工作,做好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工作等;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制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等并报市科技局备案,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六条  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七条  申请承担实验室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市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

4、领域,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2、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承担并完成了国家和省市重大科研任务,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3、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有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或博士学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实验室主任是本学科领域市级及以上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4、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的科

5、研仪器设备基本能满足科研实验的要求,其总值(原值)不低于300万元;5、能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能保证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第八条  实验室可依托高水平的科研机构、大学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或机构进行建设,鼓励由高校、科研机构和优势企业采用多元投入、多点依托模式共同组建实验室。鼓励有条件的申请单位建立具有二级法人地位的实验室。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的立项、审批程序:1、符合实验室建设项目指南并符合第七条要求的单位,可编写《洛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2、市科技局对申报建设的市级重点实验室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专家

6、评审。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应编写《洛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报市科技局。3、市科技局审批《洛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洛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是实验室建设项目据以验收、考核的重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4、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完全自筹或大部分自筹经费建设实验室,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立项。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管理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期间,可以采取“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方式,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实验室在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依托单位应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

7、与原建设计划要求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改进,终止下拨经费直至撤销立项并追回拨款。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成后,应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验收专家组按《洛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实验室授予牌匾。第十二条  对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实验室,市科技局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并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做出调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员聘用、人才培养及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工作;其产生办法是:由依托单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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