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简易程序改革的几点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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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简易程序改革的几点设想——兼论“辩诉交易”与我国简易程序中的排斥性张洪茂丁珂我国现行的简易程序是我国的一项创新,是在借鉴了国外的设立理念后结合我国的实际产生的,最近关于“辩诉交易”论谈较多,关于“辩诉交易”能与我国简易程序的相结合的观点是一种主流观点,那么这种理论是否成立?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又到底该与“辩诉交易”保持多少的联系呢?一,关于“辩诉交易在我国推行的“否定说”与“肯定说”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了“辩诉交易国内第一例—孟广虎故意伤人案”后,一时间,“辩诉交易”成了一个中国法学界最热门话题的代名词,围绕着“辩诉交易能否引进我国法律制度”展开的各种各样的专家

2、的大讨论也特别的多,但无非是存在两种意见:否定说和肯定说。(一)【否定说】的简要论点及评述由于【否定说】的观点与笔者所写论文关系不大,所以就此简单带过。【否定说】认为,“辩诉交易”在我国目前还不宜引进。具体说,就是【否定说】认为,辩诉交易会(1)存在无罪的人被定罪的真正的危险(2)就被告人获得一个较轻的处罚而言,这种交易会导致不均匀和不适当的分配(3)交易过程没有效率且浪费时间(4)辩诉交易通常会导致较低的刑罚的判决,从而降低法律的威慑力(4)使得通过限制司法量刑而达到被告人回归社会的目标变的更加困难,(6)选择陪审团审判的被告人经常会被判处较长的刑期,从而导致量刑上

3、的不公平[①]。所以引进“辩诉交易”应当缓行.否定“辩诉交易制度本土化”的观点,是有一定的理由的。因为就算是将“辩诉交易”制度作为“国粹”的美国,在国内还是反,,对声不断,又何况上一个对“辩诉交易”才关注不久、研究尚浅,且一直以来以正义优先作为刑事法律的主导精神的国家呢?所以反对是正常的。有学者用一句很精辟的话概括了所有反对意见产生的原因,他说,“反对‘辩诉交易’是与‘辩诉交易’自身的弊端密不可分的”。(二)【肯定说】内容的概述而【肯定说】则认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Themoreimmediatelyafterthecommissiono

4、facrimeapunishmentisinflicted,themorejustandusefulitwillbe.)[②]。而且,在我国实行“辩诉交易”,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解决案件积压的问题,有利于培养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观念,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和解决超期羁押的问题。但这种理论同时又辨证地指出:由于“辩诉交易”的确存有弊端,所以我们在引进该制度时,没必要原封不动的照搬该项制度,而应当借鉴和吸收于己有益的东西。总之【肯定说】的主要论点就是——“扬弃”,将其与我国现存的法律制度相结合,取长补短。并由于关于“辩诉交易的如何本土化”还处在研究阶段时,所以可

5、以在我国相对简单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上进行试点,将“辩诉交易”12与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结合起来,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而笔者,要想在这么多著名学者的论谈之后,提出自己独树一帜的观点,显然是有一定的难度的。所以本文仅想以研究“我国简易程序”为主线,夹杂地谈一点对“辩诉交易本土化”的看法。(三)【肯定说】中关于“辩诉交易与我国简易程序相结合”的观点的概述【肯定说】的“后半句话”说:“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应该与辩诉交易相结合。”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对该种观点有十足的认识。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简易程序在考虑被告人的参与性以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方

6、面,是有所欠缺。而关于这,美国的辩诉交易却正有长足的优点,正好能充分体现被告人的程序主体性。虽然根据中国的国情和人们的法律价值观念,人们目前难以接受那种完全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和交易的方式来选择程序运转方式并处分实体权益的作法,但将其作为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的借鉴,倒未尝不是一个好主意。因为,我们所欠缺的正是辩诉交易所独有的优点。所以我国的简易程序应该与辩诉交易相结合。具体的方案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比如,我国简易程序不应在重大、复杂案件中被适用,而应适用于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罪行轻微的案件,而且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原则上应该以‘被告人以及辩护人作有罪答辩’为前提;并更细

7、致的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给予被告人以法律明确规定的减刑幅度,建议为1/4至1/3。”[③]稍加分析我们发现,持有这种认为“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应该与辩诉交相结合”的学者,其实是在一开始就默认了这样的一个事实——“辩诉交易”与“我国的简易程序”在某些方面存在相通的地方——所以才产生可以将两者进行有选择的合并。那么,到底“辩诉交易”能否与我国简易程序的完善举措相结合呢?或者说,两者是否真的象所说的那样,在某些方面是共通的呢?而我的观点是:不。二,“我国简易审判程序”和“辩诉交易”的概念及相关要件的对比与探讨但要论清为什么我不赞同“结合说”的观点,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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