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参考表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参考表

ID:31537957

大小:518.50 KB

页数:30页

时间:2019-01-13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参考表_第1页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参考表_第2页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参考表_第3页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参考表_第4页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参考表_第5页
资源描述: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参考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参考表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行政监管措施备注1-1未批先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限期补办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1-2已报批但尚未批准,且在建设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

3、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令停止建设1-3未经审批擅自建造、运行、生产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301-4未经审批擅自投产《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

4、条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

5、下罚款;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以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使用1-5批建不符《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

6、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以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使用30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行政监管措施备注2-1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

7、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该条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审批的前提下适用。《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或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2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

8、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