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配偶与法定继承所得遗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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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人配偶与法定继承所得遗产的关系  摘要:我国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实施,到现在已经超过30年,在继承实务中遇到不少问题,继承法没有明确做出规定.并且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公民财产比起30年前已经不可同日而语,虽然老一辈长者大多生活简朴,但在房地产热潮之下,房屋遗产继承标的额动不动就上百万甚至数百万。30年前实施的继承法已经到了应当修改的时候了,但在尚未修改之前,笔者以亲身遇到的案例,以现行继承法为准绳,合理解决继承实务的争议性问题。  关键词:死亡;法定继承;配偶;夫妻共有  中图分类号:G633.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6

2、)40-0072-02  5笔者亲身遇到的案例,华侨麦老死亡,其父母亲、配偶、独生子麦超,均先于麦老死亡,依法其遗产应当由其独生子麦超的五名子女共同继承,但尚未分割财产,麦超的长子麦小超突然死亡,麦小超死亡时刚结婚,配偶是林诗,尚未生育子女,麦小超的母亲也就是麦超的遗孀符韵健在。还有关键时间点,麦老死亡时,麦小超刚刚与林诗结婚尚未生育子女。麦超先于麦老死亡,麦小超后于麦老死亡。符韵女士主张林诗不应参与继承,因为代位继承人已经死亡,其死亡时尚未取得财产,又因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分得财产,但林诗并没有按法律规定照顾麦老。并且,如果林

3、诗继承财产后再改嫁,麦家遗产岂不是被外人所占有。所以符韵女士坚持认定林诗不应该继承遗产。显然,孙子并不是法定继承人。孙子可以获得继承权依据的是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孙子麦小超依法有权继承爷爷的遗产,但麦小超尚未取得财产即死去,其配偶是否有继承权,继承法未有具体规定。而林诗则认为自己不单只有继承权,而且应当分得五分之一份额中的四分之三,符韵则可以分得五分之一中的四分之一。其主张理由是自己的丈夫虽然是孙子,但依法已经成为代位继承人,继承

4、法虽未明确规定代位继承人具体权利义务,但“代位”顾名思义,就是代替已故父亲,其权利应当等同于法定继承人。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故被继承人麦小超应得的继承份额转由其配偶和母亲继承。林诗指出,继承法规定,继承时间从死者死亡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麦老死亡之时,其遗产已经由其五名子女共同共有,故麦小超应得

5、的五分之一产权份额应当为麦小超与配偶林诗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无约定,故麦小超、林诗各占上述房屋的十分之一产权,麦小超死亡后,其所占有的十分之一产权由其配偶、母亲共同继承,继承后,其母符韵占上述房屋的二十分之一产权,林诗占二十分之三产权。5  笔者认为双方说的都有一定道理,但都不完全正确,笔者认为麦小超应继承份额应当由符韵、林诗二人共同继承,两人各占上述房屋的十分之一产权份额。以下笔者将理由逐一分析。  一、代位继承人死亡后,配偶能否转继承遗产  首先看符女士的说法。麦小超是麦老孙子,不属于继承人之列,但麦超先于麦老死亡,其独子麦小超依法代位继承。这就出现一个问题

6、,麦小超有权继承财产这点无疑,但是否已经代替父亲成为继承人?这点法律没有明确说明,这点很重要。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注意,规定注明是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而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是否也适用该条款呢?5  笔者认为,代位继承人在未分割财产时死亡的,其应得份额可以由其继承人转继承。我国继承法未规定孙子是继承人,而规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举个例子,张三死去,张三的父母亲早已故,张三生前无结婚无生育子女,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张三的遗产由其哥哥继承,但哥哥其时也已经病危,于张三死后三天,张

7、三的哥哥也死去。按照法律规定,哥哥未表示放弃继承权利,在分割财产时死亡,其配偶肯定有继承权。再举例子,李四死亡时,其父母亲均已早故,其配偶先于其死亡,其子女也先于其死亡。现李四有孙子一名,还有哥哥一位,请问谁有权继承李四的遗产呢。毫无疑问,依据继承法规定,孙子可以继承李四财产,哥哥没资格继承李四的财产。从上述两个例子可以说明,在只有孙子和兄弟姐妹的情况下,孙子有权继承遗产,而兄弟姐妹没资格继承遗产,孙子的继承地位是优先于兄弟姐妹的,并且兄弟姐妹作为继承人时,其继承资格尚能转给其配偶,可以推定孙子继承遗产时,其继承份额也应该转给其配偶。综上所述,麦小超的配偶林诗

8、可以继承遗产。  下面再看看林诗女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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