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定继承人资格的确认与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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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定继承人资格的确认与丧失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法制制度的完善,继承制度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本文先论述了法定继承人的总体概况,其次详细论述了法定继承人资格的确认和丧失的情形,然后论述了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的特点,最后对法定继承人资格的确认与丧失制度提出问题及完善的建议。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每个公民的财产越发丰富,在公民死亡之后,就产生了继承的问题,现在通俗所指的继承,一般是指财产继承,是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一、法定继承人的总体论述(一)我国法定继承权制度的概述及现状我国法定继承

2、权制度就是我国的《继承法》,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在此基础上,《继承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可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继承立法的宗旨和出发点,即继承法是专为保护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继承权而制定的。我国继承法的基木原则有以下五个方面:1•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2.男女平等;3.权利义务相一致;4•限定继承;5•养老育幼、照顾弱者。我国目前法定继承的现状,主耍就是根据《继承法

3、》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仅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而被继承人的其他近亲属,如叔、伯、表兄妹、堂兄妹等均不能通过继承这一方式取得对被继承人遗产的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由此,一旦公民在生前没有以遗嘱的形式明示对其死后财产的如何处理,而其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话,其财产将被依法收归国家或者其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二)法定继承权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以明确规范形式直接规定继承人

4、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或比例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四个方而:1•继承要素的法定性:由于法定继承是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因此其基本要素都显示出鲜明的法定性,只能按照法律预设的标准模式进行。2.适用效力的强行性:继承法虽然是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却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强行性规范色彩,表现于法定继承。3.前置基础的身份性:法定继承各要素的确定,并非立法者随心所欲,也菲盲目偶然,而是以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亲属神父关系为前置性基础或者依据;亲展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和共同生活关系构成了法定继承的先决因素。4•受遗嘱继承排斥,又

5、对遗嘱继承给予限制:法定继承虽然是与遗嘱继承并行的继承方式,但在法律效力上,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三)我国法定继承权的特点及分析在人类继承制度史上,法定继承始终与遗嘱继承构成了并行口不相悖的两种继承方式,互相配合,相辅相成。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民族中,基于其继承运行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功用的不同,对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持有的侧重态度是有所不同的。一般来说,在继承制度形成的早期,法定继承在其实质活形式意义上均居于主导地位,并普遍反映在古代各国的有关法律文献中,遗嘱继承虽然从古代至今就有并且在近代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从未削弱

6、法定继承的固有地位。在现代社会,各个国家的立法在一方面使遗嘱自由得以伸张,另一方面也使法定继承更加巩固和完善,并力求在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保护与被继承人意志自由之间寻求出最有效的调和机制。在屮国历史上,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宗法制度形成了重身份、重伦理、以家庭或者家族为本位的继承模式,礼法两种规范共同致力于融身份、财产、宗桃于一体的法定继承的维护,因而法定继承不仅在制度层面一统天下,遗嘱继承得势甚微;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多认同法定继承或当地习俗,缺乏遗嘱继承的观念和行为取向。我国现代立法中,继承立法彻底走出了宗法继承的历史阴影,确认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并行与补

7、充关系,但在现实法律实践中,仍呈现出法定继承比遗嘱继承具有更重要、更普遍的适用效果,绝大多数的继承关系都依法定继承而运作。(四)我国法定继承的适用法定继承的适用,即法定继承的发生是指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遗嘱在先原则”是世界各国法定继承适用的通例,即在继承开始后,应当首先适用遗嘱继承,不能适用遗嘱继承方式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我国的《继承法》将这一原则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化和具体化,在《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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