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名股东资格确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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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隐名股东资格确认原则摘要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应当以维护公司的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为前提。在公司外部涉及第三人的情形下,不应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这是基于对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约定采取利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资的,隐名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词隐名股东利益平衡外观主义隐名股东,又称为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股东身份的确认是股东行使自身权利的前提,也是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因此至关重要。另外,公司、股东、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冲突也要求对

2、于股东资格予以认定。要想成为股东,出资是实质要件,但还须具备形式要件,即签署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有记载等等。一般来说,证明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应该是一致的;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分离的情况,从而使得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往往出现相互矛盾的判断结论。笔者认为,不能因为隐名股东形式特征的不规范就轻易否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现阶段公司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因为牵涉到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普遍遵循以下几种原则。一、维持公司稳定性原

3、则公司是世界范围内最为重要的企业形式,其最大优点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股东均以出资和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符合市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将投资的风险程度大大地降低了。因此,只要公司经营顺利,股东就可以长期从公司获取投资回报。公司作为一个社团,其牵涉的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只有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稳定才能保障公司外部的法律关系稳定,才能避免纠纷的出现,才能使公司更好的存续下去。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也要本着这个原则,不可轻易否认已实际享有股东权的隐名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如果已经实际参与到公司的经营中,并对公司的经营起到

4、了重要的作用,这时如果轻易否认隐名股东股东资格,有可能导致公司的经营发生混乱。同样的,如果显名股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轻率地依隐名投资协议和隐名股东的主张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同样是不可取的。隐名股东的显名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东予以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事实已经知晓。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应当以维护公司的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为前提。二、保护和鼓励投资原则营利性是公司的根本法律特征,公司不过是''股东为降低投资风险、谋求最大经济利益而借以实现其目标的工具。”隐名股东将属于自己的财富投入公司形成公司资本,

5、并期待带来投资收益。虽然,这种资本投入的动机是利己的,但是资本的增值过程同样也是利他的。市场经济鼓励市场主体采取多元化的投资方式。《公司法》明确指出该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合法利益当然也包括股东因投资而产生的各项利益。确认隐名股东资格应该本着这个原则,在隐名股东没有恶意规避法律的情况下,保障隐名股东的应得利益,维护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三、利益平衡原则公司的内外关系牵涉到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在隐名股东的问题中,公司的内部关系包括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以及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这些都属于公司制

6、度的调整范畴。而公司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则属于交易制度的范畴。认定隐名股东资格,要同时从这两个范畴进行考虑,维护交易制度和公司制度的关系,使两者达到最佳平衡,没有偏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着两种制度的功能,维持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和公司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四、外观主义原则商法上的外观主义原则要求以交易当事人双方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商事交易行为的效果。外观主义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商事主体间的交易安全。根据外观主义原则,商事交易在行为完成后,原则上不得撤销,即使出现行为人公示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交易相对人仍可以依外观公示主张权利。即当行

7、为主体的意思表示成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如果在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真实意思不符为由随意撤销交易行为,将对交易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法律关系中涉及第三人的,应以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记载为准。第三人有权依工商登记材料认定显名股东为实际股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与显名股东的隐名投资协议予以抗辩。因此,在公司外部涉及第三人的情形下,不应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这是基于对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五、禁止规避法律原则国家出于对经济安全的保护,设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公司的设立和运行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因此《

8、公司法》具有比较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公司在设立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除了要以《公司法》为依据,还要遵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禁止规避法律原则认为,隐名股东为实现规避法律的目的而采取的投资行为应产生不利于当事人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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