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贞操权”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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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贞操权”之分析  【摘要】贞操作为对人类两性关系的规范,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何谓贞操,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不为婚姻外之性交,为良好之操行,遵守此操行,谓之贞操。广义言之,不独女子有贞操,男子也有贞操,然男子贞操,不如女子之重要。我国学者基本上持此说,认为贞操是对男女双方的共同要求。英美法国家对贞操的定义与大陆法国家不同,即贞操(Chastity)是指一种不为非法性交的性的纯洁状态。  【关键词】贞操权利义务  一、贞操的概念  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肯认贞操并非女子独有,男子也有贞操,与封建社会认为贞操是女子

2、的专利的陈腐观点相比是一大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男女平等的人权思想。但单纯从法律的角度观察,两者存有相当的差别,也不十分准确。5  台湾学者将贞操界定为不为婚姻外之性交,外延不够周延,因为不独已婚男女有贞操,未婚男女和未成年的男女也有贞操。该定义将婚姻关系作为贞操有无的先决条件,无疑将未婚男女和未成年男女排斥于外。英美国家对贞操的界定未能涵盖保有性器官的纯洁的状态,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他人的性的侵害不仅包括违背他人意志与其进行性交或者其他性活动的行为,还包括未经他人同意而强行接触、抚摸他人性器官和与性欲、性感有关的器官的行为。在侵害贞操权的样态呈现多样化的情况下,英美国家对贞操权的

3、界定也不尽周延。我们认为,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状态,不仅包括性生活的纯洁性,也包括性器官的纯洁性。  二、对“贞操”的不同看法  红颜一怒提起的“贞操权”诉讼,令法界内外关注――贞操是权利还是义务?贞操是否需要民事立法予以保护?法学专家与伦理学专家各抒己见,对上面的判决的看法也大相径庭。  (一)伦理学家:贞操不是权利,以“贞操权”立法,不赞同  从伦理学的角度,孙春晨教授认为:就传统意义来说,贞操专指女性婚前不失贞、婚后不改嫁,对丈夫从一而终的道德要求,是女性对男性的道德义务。  现代意义上的“贞操”,主要指婚姻法中的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保持性关系的纯洁性是一种道德要求,因而在伦

4、理学上,“贞操”只具有道德品性的意义,而不是一种权利。贞操既然不是权利,又何谈侵犯和保护?我国已有保护公民性权利的法律,如强奸罪。孙春晨教授说“我同意司法机关在审理强奸案件时,以侵犯公民性权利(而不是“贞操权”)为由,判定加害人承担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面对非暴力胁迫的两性关系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如果用“贞操权”来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将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和伦理问题。例如,贞操权到底是什么样的权利?贞操权的主体是所有公民还是部分特定人群?公民自主自愿的性行为会侵犯贞操权吗?”  (二)法学家:贞操是权利,民事立法应给予保护5  杨立新教授说,贞操权作为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人

5、格权中的其他权利是有区别的。贞操权就是性自主权即是自然人自主支配自己性利益的权利。它不是名誉权,因为名誉权是保护自己的评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也不是生命健康权,因为生命健康权是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和身体的权利。性自主权的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性利益,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贞操权作为精神性人格权,与自然人的尊严密切相关,而与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截然有别。法律应赋予其独立的地位。但是,现行民法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因此,在性自主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保护。  (三)本文观点  笔者赞同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的观点,理由如下:  贞操权与名誉权

6、判然有别。不可否认,贞操权受到侵害,常伴有名誉的毁损,但贞操权以内部的性的品格以及性的纯洁为保护的利益,贞操之侵害,同时权利人的内部品位及性的纯洁也受损害,这与名誉权以人在社会上的评价所享利益为内容者,观念上并不相同。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说:贞操不失为重要人格权之一。名誉之损害(即评价之减少),为贞操损害之结果,为第二次所引起之现象。5  贞操权有别于身体权、健康权。贞操则绝对不是肉体构造或肉体器官及其生理功能的完整可以表述的。因为贞操权虽然与人身不可分离,但它是超越于人身的内心快乐体验和美的享受。总之,贞操权作为精神性人格权,与自然人的尊严密切相关,而与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判然有

7、别,法律应赋予其独立的地位。这也与现代社会尊重人格尊严、尊重人权的潮流相适应。  三、关于贞操权的民法保护  (一)对贞操权进行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主要采用公法的形式,如刑法对侵犯贞操权的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给予刑罚制裁,行政法对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对于这种民事权利,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  1.我国现行法律保护的两大缺陷  我国《民法通则》未确认贞操权为独立的人格权,有关法律法规也缺乏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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