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贞操权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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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试论贞操权马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01-10-9  浏览次数:6626  字体大小:大中小  关键词:贞操贞操权损害赔偿  内容提要: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一直存有争议。本文对贞操与贞操权、贞操权的内容、贞操权与配偶权、贞操权的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我国法律应当将贞操全确立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民法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未对其予以规定,(《民法通则》虽然对人身权作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贞操权。为了弥补立法关于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不足,

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格权的类型予以扩大,但也没有规定贞操权。)但审判实践已开贞操权民法保护之先河,我国第一例侵犯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8万元。(此案由于其特殊性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2001年4月23日的《人民法院报》、2001年5月23日的《北京晨报》、2001年6月5日的《北京青年报》以及《南方都市报》均作了报道。此案的案情是:1998年8月15日,某女学英语时与定居澳大利亚的某男相识,某男

3、邀请某女到自己的住处吃饭,并提出发生性关系,某女拒绝,某男不顾其反抗将其强奸。刑事判决后,某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男赔偿其精神损失45万元。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男赔偿某女精神损害赔偿款8万元。当事人不服上诉,此案二审尚未审结。)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贞操权的性质、内容及损害赔偿等问题存有争议,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贞操权的有关问题加以研讨。  一、贞操与贞操权  贞操作为对人类两性关系的规范,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何谓贞操,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状态,不仅包括性生活的纯洁性,也包括性器

4、官的纯洁性。贞操本质上是对两性关系的规范。  既然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状态,那么,以贞操作为客体的贞操权实际上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然人享有的依自己意志支配性行为、并因此获得身心愉悦的权利。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作为独立的人格权,贞操权具有下列特征:  1.贞操权的主体特征。  传统观念认为贞操权为女子所独有,男子不享有贞操权。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男女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贞操权既以贞操即两性关系为客体,则其主体应包括男子和女子,他(她)们都享有以性权利为内容的贞操权,也都负有相应的贞操义务。如果认为贞操权仅为女子所有,势必

5、得出只有女子方负有贞操保持义务的结论,如此一来,贞操权不仅是不完整的,而且与男女平等的现代人权观念相悖。况且,男子作为贞操权的主体,其贞操权也可能受到侵害,他们也可能违背自己的意愿被迫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实践中强迫男性出卖肉体的案件已经出现。(参见李黎明主编:《新罪行各论》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74页.)因此,民法也应对男子的贞操权予以保护。当然,由于男子在生理、心理上都较女子占有优势,因而侵害男子贞操权的案例比较少见。但并不能据此得出男子不是贞操权主体的结论。(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31页。)  2.贞操权的客体特征

6、。  贞操权的客体是贞操,贞操权的客体特征表现为:  (1)性自由的不可侵犯性。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条件下,公民有基于自己的意愿选择性行为实行的对象、时间和地点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若他人实施了强迫性行为,则构成侵权甚至犯罪。  (2)贞操与人身的不可分离性。贞操与人的活体相联系,与人身不可分离。死亡公民不可能再享有贞操权。因此,奸尸不构成对死者贞操权的侵害。贞操与人身的不可分离性还体现为贞操权受侵害时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依受害人的意志决定是否行使。应当注意的问题是,贞操虽然与人身不可分离,但又

7、不等同于人身,即人的身体或健康。它是源于人身又超越于人身的一种内心快乐体验和美的享受。而就人的身体来说,它是人的肉体构造;就健康而言,它是肉体器官及其生理功能的完整。(刘心稳:《试论人身权》裁于《政法论坛》1988年第2期.)因此,贞操与身体、健康是不能等同的。贞操不等同于人身正可以说明,处女膜并非贞操的标志,这也是社会学、医学试图证明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七七号判决曾谓:吴女纯洁无瑕之贞操,已为林某破坏无余,陈某、郑某其后继续与吴女奸淫,行为虽属不法,而在吴女已无纯洁之贞操可破,尚何因此而生名誉受损之可言。此判决实际上是持处女膜是贞

8、操的标志的见解,学者对此判决理由多有批评。参见戴森雄著《民法案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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