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药家鑫案看亟需充实和加强的高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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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药家鑫案看亟需充实和加强的高教内容  摘要:药家鑫案过去一年了,但是,如此严重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需要我们在冷静下来之后,深刻反思其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他漠视生命,漠视法律,漠视给父母、家庭造成的不幸。从教育内容上看,他所受的教育存在着这样几个方面的缺失:生命教育的缺失,法制教育的缺失,以及孝亲教育的缺失。因此,在高校教育内容改革中,应针对药家鑫案所反映的缺失和问题,充实和加强生命教育、法制教育和孝亲教育的内容。  关键词:药家鑫案;生命教育;法制教育;孝亲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

2、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2)05―0058―05  收稿日期:2012―07―19  作者简介:蒋冬梅(1966―),女,四川武胜人,法学博士,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主要从事思政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13  药家鑫案是2011年度倍受关注的一起重大案件,到2011年6月7日,责任人被执行死刑,该案件本身的处理最终成为定局。事情过去一年了,但是,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对该案件进行冷静地反思仍有必要,药家鑫用生命代价换来的沉重教训,我们必须记取。药家鑫案虽是一个个案,却

3、不是一桩孤立的事件。类似的青少年犯罪时有发生,其背后的深层原因,仍在影响和左右一些青少年的行为,需要我们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去思考,去分析。本文试图从中反思教育内容方面一些重要缺失,以为高校教育内容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一、药家鑫案件的事实与性质  药家鑫案曾轰动一时,几乎众所周知。案发时,药家鑫是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其凶残杀人行为于2010年11月28日网上报道后,立即引起了广大网友及众多媒体的高度关注,而且这种关注一直持续下去,此后的相关报道或消息,点击留言者动辄数万乃至数十万人次,直

4、到案件的判决执行。  药家鑫案发生于2010年10月20日晚上,23日药家鑫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晚被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药家鑫被依法逮捕;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3月23日,药家鑫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4月22日,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6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在陕西

5、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这是药家鑫案的大致经过。  关于药家鑫案的犯罪事实与性质,一审、二审两次判决有简明扼要的表述。据新华网西安2011年4月22日电: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1]。13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

6、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药家

7、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又据新华网西安2011年5月20日电: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2]。13  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

8、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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