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中检察机关的司法救济权考察

非法证据排除中检察机关的司法救济权考察

ID:31436619

大小:104.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1-10

非法证据排除中检察机关的司法救济权考察_第1页
非法证据排除中检察机关的司法救济权考察_第2页
非法证据排除中检察机关的司法救济权考察_第3页
非法证据排除中检察机关的司法救济权考察_第4页
资源描述:

《非法证据排除中检察机关的司法救济权考察》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非法证据排除中检察机关的司法救济权考察  一、非法证据排除中检察机关司法救济权的语境考察4  救济权是指公民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或有关生存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存在阻碍时,请求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帮助以弥补损害、实现权利的权利,救济权包含两个方面,物质性救济权和程序性救济权,这也是从广义上对于救济权的概念界定。程序性救济权,也可称其为获得程序帮助权,是指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提供立法、行政或司法上的救济途径,也即恢复受损权利的权利。显然,前者属于国家、社会为公民提供福利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服务的范畴,后者自然与国家设立司法制

2、度的初衷与目的相联系。如果再进一步考察程序性救济权的内涵与外延,参考当前包含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相关规定和实践,根据救济所依靠的主体和途径,程序性救济权的实现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自力救济模式(复仇、和解、自卫、自损等)、法律救济模式(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立法救济、国家赔偿救济等)、政治救济模式(申诉、集会、信访等)、社会救济模式(仲裁、调解等)。由此分析,本文要考察的检察机关司法救济权应从属于程序性救济权中的"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提供司法上的救济途径"中的法律救济模式中的"司法救济"。回到当代中国的具体语境下,

3、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在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一条要求是:"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发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因此,将检察机关司法救济权置于当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语境中考察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救济和保

4、障功能,正体现了检察权在司法理念上对人的平等尊重和关怀,而核心要求之一就是考察检察机关在司法程序中关于事实认定、证据规则的救济权能及其保障效应。  二、非法证据排除中检察机关司法救济权的制度正当性考察4  要寻求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司法救济权的合法性基础,必须要从现有的制度规定中进一步寻找答案。在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或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该规定一方面重申了检察机关应当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将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调查

5、核实职权赋予检察机关。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68条至73条,从发现、调查、确认、纠正违法行为等方面都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相关制度,并规定了对非法证据形成背后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侦查职责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由此,我们基本可以确定,虽然宪法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以刑事司法中的救济权,但在非法证据排除规

6、则的要求下,基于检察机关公诉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宪法定位,可以认为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司法救济权是基于其宪法职能的衍生。因此,如果说宪法对检察权的规定是检察机关司法救济权的抽象基础的话,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权的赋予则是检察机关"司法救济权"具备了现实可能。  三、非法证据排除中检察机关司法救济权的程序协调性考察  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与法院的审判权、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相比,由于其集公诉权和监督权于一身,权能内涵和外延更丰富,更具有多变的特点,而在国家追诉犯罪程序的居中地位,使得这样的多变特点有了更

7、大的发挥空间和表现,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变动性,才使得检察机关的司法救济权在审判权和警察权之间有了话语的空间和存在的必要。因为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和实践可推知,我国的刑事侦查程序并不内含类似于诉讼的对抗结构,即,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单向性的,在侦查阶段既无预设程序性制约制度,也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机制,而法院的审判权也不可能跨越制度的规定和司法程序的设置主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进行审查,所以,如果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其结果必然导致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放纵,这样的放纵将很可能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的非法采

8、集、固定和保存,这一状况已为现在数起冤案重审和频发的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违法、执法不当的事实所屡屡证明。因此,对于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的保护、案件事实的查清,必然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刑事司法程序的天然性出发,这项工作只能由检察机关来完成。而检察机关司法救济权行使的前提则是以侦查行为的可诉性为必要前提,侦查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和后果--犯罪证据的采集、固定和保存,则成为可诉性的重点审查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