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拆除中的城管困境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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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建拆除中的城管困境及应对  摘要:本文以四川省A市城管局执法大队为视角,分析梳理了在拆除违建过程中城管所遇到的五种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方法。  关键词:违建城管困境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价的不断攀升,违建问题愈演愈烈,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城市规划建设的有序进行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因为违建不需要交纳各种税费成本低廉,对我国的税收制度以及市场经济秩序也有很大的冲击。所以,违建并不同于开发商政府拆迁安置中的私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其理应被有效合法的拆除,以规范社会秩序。城管作为违建行为的管理者,冲在拆除违建的第一线,但是由于

2、拆除违建的行政法规并不健全以及社会转型期的的各种矛盾聚集,在拆除违建的过程中,城管面临着各种困境,这些困境如果得不到有效化解,城管执法的公正与效率都将都不到保障,由于城管是政府意志的执行者,甚至可能因此加剧民众与政府的冲突,造成很坏的影响。本文以四川省A市城管局执法大队执法现状为视角,对违建拆除中的困境进行梳理,并对这些困境提出应对之道。  困境一:违建主体与违建原因非常多样,但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对单一5  违建的主体和原因包括:一、城郊农民和城市居民,违建原因又有:1.家庭成员较多而住房较小,或者由于结婚等原因而在原住房基础上加盖;2

3、.原住房年久失修属于D级危房或者处于不宜居住的地带,而政府又由于各种原因不准维修或没有来得及主动维修,城郊农民因此私自建设;3.因为城市开发,为了拆迁补偿而纯粹投机性加盖建房,其根本无法居住;二、小区业主为增加居住面积或改善居住环境而在小区内以及楼顶等地方私搭乱建;三、投机商人为牟利而私建。违建的主体和原因如此多样,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对违建的认定非常单一,新近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对强制执行的程序非常统一,这使得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就不可避免的比较粗暴,特别是对那些由于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尽到相关职责

4、而确实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城郊农民,单一的执法过程必然造成剧烈冲突。例如:A市某区城郊,有二百多户居民住房被认定为D级危房,有部分住房已经破败严重,随时有坍塌的风险,但是地方政府由于城乡规划以及重视程度不高的原因,并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并且还以各种理由不允许居民自己维修住房,部分居民因此不得不进行违建,这种违建过程中当然也包含着逐利心理,但是确实是有相关政府部门的不作为的因素,城管执法过程中夹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与违建者相对合理的诉求中间,冲突就非常剧烈。  困境二:城管局执法大队内部的少数腐败者导致违建拆除更加困难5  违建

5、主体非常多样,一些投机商人直接行贿以换得自己的违建不被拆除,因为商人背后错综复杂的利益权力关系,少数领导也就对违建睁眼闭眼,或者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以罚款而不是拆除结案。中国有一句古话讲"不患寡而患不均",人也都有一种公平心理,在违建过后发现行了贿的没有被拆或者一些领导亲戚的房屋没有被拆,自然心理的不公平感愈加强烈,加上大部分违建者本来就属于弱势群体,有生以来长时间的不公平感压抑感就可能在被拆过程中集中爆发,而冲在一线的不可能受贿的城管队员们,在完成自己的工作与被拆迁者的愤怒中进退两难。  困境三:程序与效率的冲突  2011年6月3

6、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其规定了:一是除紧急情况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并经批准。二是油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表明身份。三是告知当事人及其家属,包括告知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救济途径。四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①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五个步骤:一是催告;二是听取意见;三是决定;四是实施强制执行;五是执行中止或执行完毕。②这些程序性的规定规范了违建拆除中的强制行为,降低了城管执法者与行政当事人冲突的

7、可能性,里面渗透着的以人为的本理念也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是,在现实的违建拆除过程中,一些违建者利用程序上的规定阳奉阴违,故意拖延时间,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而违建量具大城管队员数量精力有限,使得案件大量积压得不到及时处理,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困境四:城管局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沟通不畅,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5  有学者指出,目前城管制度的致命缺陷在其合法性不足。[1]直到现在也没有一部统一性的法规对城管的职权地位做出明确的规范。"名不正则言不顺"在与其他政府职权部门的沟通中,城管局的这一弱点暴露无遗,被需要的时候城管局要冲在最

8、前面,需要的时候却孤立无援。城管局本身面临情况的复杂性,决定了很多时候凭一己之力根本无法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比如上面提到的D级危房问题,其他相关部门不作为,不能为群众解决现实问题,却要城管局去控制群众相对合理甚至是不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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