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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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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C仲裁规则中的紧急措施研究 摘要:紧急措施能为当事人提供一个仲裁庭组成前的救济途径,有助于提升仲裁的效率性和仲裁机构的吸引力,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将其纳入到2012年的新规则中。ICC规定紧急措施的目的是满足当事人迫切需要通过仲裁前紧急措施保护其利益的愿望,进而增强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吸引力,这是一项代表着仲裁发展新方向的积极事物,有着坚强的现实需求后盾,且不背离仲裁本身的基本价值。 关键词:临时措施;仲裁前程序;紧急仲裁员 中图分类号:D99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1-00
2、88-03 所谓仲裁中的临时措施一般指的是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以保全财产或证据为目的的临时措施指令,以向申请方提供临时救济。{1}在仲裁程序中引入临时措施,授予仲裁庭临时措施发布权已然成为仲裁机制的普遍做法。{2}11 尽管仲裁庭拥有发布临时救济措施的权力得到了普遍认可,但这也包含着一个特定的前提,即只有等待仲裁庭成立后,申请人才可以申请临时保全措施,这有可能无法满足当事人迫切希望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现实要求。实践中,仲裁庭的组成往往需要花费数周甚至数月的时间,而在这一时段内,可能会出现某些特殊的情形,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会
3、对当事人造成很大的损失或是会影响到未来仲裁裁决的顺利实现,但由于仲裁庭尚未组成,当事人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这显然与当初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相悖。当事人能否请求仲裁机构在仲裁庭成立前发布紧急临时措施这一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近些年来,通过修订仲裁规则的方式,多家仲裁机构都在试图探索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机构发布临时措施的程序设置,以应对当事人的临时救济措施需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作为目前国际上最重要的和最有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也在这方面做出了尝试。 一、ICC规则中仲裁庭组成前的紧急措施规定 ICC是通过
4、在仲裁规则中增加紧急仲裁员规则来应对这一问题的。2012年新修订的ICC规则增加了第29条“紧急仲裁员”的规定,按照这条规定,一方当事人需要不待组成仲裁庭而采取紧急临时或保全措施(“紧急措施”)的,可根据附件五中列明的紧急仲裁员规则,请求采取该等措施。结合附件五《紧急仲裁员规则》的内容,这一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交的时间。当事人向秘书处提出紧急措施申请的时间被限定为在仲裁庭组成之前,而且不以当事人已经或同时提交仲裁申请书为前提。规则规定,“不论申请人是否已提交仲裁申请书,只要秘书处在根据第16条将案卷移交仲裁庭之前收到该请求
5、,就应予以受理。”第16条的规定指的是秘书处应在仲裁庭组成后立即将案卷移交仲裁庭。11 2.紧急措施申请书的要求。该请求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各方当事人名称全称、基本情况、地址和其他详细的联系信息;{2}代表请求人的任何人士的名称全称、地址或其他详细的联系信息;{3}说明导致提出请求的相关情形以及已经或即将诉诸仲裁的基础争议;{4}列明所请求采取的紧急措施;{5}说明请求人需要不待组成仲裁庭而采取紧急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的原因;{6}列明任何有关协议,特别是仲裁协议;{7}列明有关仲裁地、适用的法律规则和仲裁语言的任何协议;{8}
6、提供已经支付本附件第7条第(1)款中所述款项的付款证明;{9}紧急仲裁员程序的任何当事人在请求书提交之前已经向秘书处提交的有关基础争议的任何仲裁申请书和其他提交文件。{3} 3.申请的审查。由仲裁院院长审查紧急措施申请书,以决定是否开始紧急仲裁员程序。包括对当事人身份及是否存在紧急仲裁员规则不适用情形的审查。{4}是否具备“紧急性”也是审查的重要因素。 4.具体程序。{1}紧急仲裁员的委任,院长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常在秘书处收到请求书起两日内,任命紧急仲裁员。{2}案卷移交,一旦紧急仲裁员得以任命,秘书处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并
7、应将案卷移交给紧急仲裁员。{3}制定程序时间表,紧急仲裁员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常在案卷按照本附件第2条第(3)款移交给紧急仲裁员起两日内,制定一份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程序时间表。{4}作出裁令,紧急仲裁员应当在案卷移交给紧急仲裁员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令。 5.紧急措施申请程序仍适用仲裁员的回避制度。 6.不支持单方临时措施。单方临时措施是指在收到紧急仲裁申请后不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即采取的措施,因其出其不意且比较迅捷,往往能达到较好的效果。ICC规则规定紧急仲裁员在任何情形下均应公平和中立行事,确保各当事人均有合理的陈述机会。可以推
8、定紧急仲裁员没有采取单方措施的权力。11 二、ICC紧急措施的初步实践 在2012年ICC国际仲裁院所受理的仲裁申请为759件,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案件仅为2例。在其中一例案件中,国际仲裁院在1天之内就委任了紧急仲裁员。在另外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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