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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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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狭义的数字化和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的是电子邮件、网络游戏和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产品。[1] (二)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类型 1、盗取账号 盗号,在网络游戏中是一种最常见的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手段。凡是没有经过账号拥有人允许,使用非常手段从而获取他人账号的行为就可以称之为盗号。盗号的目的是为了利用他人的帐号谋利。其中也包括利用他人帐号进行行骗;窃取他人的私密信息;买卖他人帐号获利;盗取网络虚拟财富进行贩卖或满足自己虚拟游戏中的需求等。 2、利用虚拟财产交易实施诈骗 在许多游戏中,玩家之间可以互相交流与交易,其中不乏有现实的线下交易。不过因为交易平台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并且有一定的审查期限,所以有许多玩家为了节省金钱与时间,不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现金交易,而是自己在游戏中与玩家互相交流,凭借着互相的“信任”来进行交易,从而就会产生其中一方在收到货之后不给钱,或者卖家在收钱之后不给货的情况。5 3、运营商肆意修改或删除玩家在游戏中的数据 因为网络游戏是存在于网络的虚拟中,说白了,网络游戏在终端服务器上所显示的不过事一连串的数字信息罢了。所以游戏运营商有权限任意的修改玩家在游戏中的数据。当然,运营商也不会滥用自己的这种权利,因为如果他们这么做会让玩家没有安全感,从而降低游戏的信誉,使玩家的数量减少。 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一)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 在日益增多的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处理中,我国在关于此类问题的处理上还未能达到完善,在立法方面也有着明显的滞后性。我国的法律中还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和网游玩家的游戏账号、道具等权益作出相对应的规定。网游玩家对代表其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也没能在任何法律之中有相关记载和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在法律上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基本属于一片空白。 (二)我国现如今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的缺陷 1、第三方对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分析和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三方对玩家的虚拟财产侵权行为表现为除了游戏玩家和运营商的签订合同外的第三人,通过一些非法手段,如盗窃,威胁,诈骗等,对网络游戏玩家所实现的侵权行为。5 笔者认为是不需要的。因为我们从上文可以得知,游戏运营商和网游玩家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游戏运营商为网游玩家提供一个平台,让玩家可以在平台之上发挥自己的能力,赚取好的装备或道具。根据合同内容,游戏运营商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的条件,而游戏运营商在完成自己需要履行的合同内容之后,关于合同之外的任何问题是不需要负责任的。 2、由网络运营商所造成的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类型 网络运营商有时会肆意的修改玩家在游戏中角色或装备道具的数据或参数,而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网游玩家根本无处申诉,只能游戏中抱怨,虽然很气愤,但是又舍不得自己辛辛苦苦打造出来的账号,只能忍气吞声继续玩下去。网游玩家在申请网游账号时,必须先同意运营商所提供的一份协议,而大多数玩家在申请账号时,都是直接点我已同意,或者我已阅读,根本不去查看协议内到底是什么内容,其中是否有关系到自己权益的问题。 三、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保护的建议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因为网络虚拟财产毕竟是存在于网络之中,而且网络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也是由玩家之间从相互的一次次的交易之中来规定的,并没有一个权威的认证来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到底是什么价格。而我们目前来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真实价值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根据游戏运营商在官方网站上出售此种虚拟物品时所制定的价格,其次就是根据玩家之间在一次次交易之中,所达成的共实来确定虚拟物品的真实价格。 (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问题5 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还有许多的问题等待我们去确定和解决,比如说,网络虚拟财产是否算作一种私人财产或者说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应该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呢?这也是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纠纷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 (三)立法对策考虑 1.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法律基础 民法方面。《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2]关键是对《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其他合法财产”做扩大解释,因此当务之急的是出台司法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 刑法方面。《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3] 2.建议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的司法解释。5 针对现实中盗窃、诈骗等侵犯公民合法虚拟财产的犯罪活动,应尽快出台有关侵犯虚拟财产犯罪案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规定侵犯虚拟财产犯罪的立案标准、定罪标准与量刑标准。[4]而且网络游戏还才在着诸多私服、外挂、虚拟交易平台的规范、网络游戏格式合同治理等问题,通过制定一部网络游戏方面的基本法把这些问题系统地解决才是比较彻底的,这也是目前整个网络游戏行业的日益高涨的呼声。[5] 结语 只有加深对网络虚拟财产本身的了解和探究,加快立法步伐,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得到认识上的统一,才能全面、有效地调整网络虚拟财产这一特殊的法律关系,使网络游戏产业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上实现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爽:《浅析虚拟财产的物权法规制》,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13期. [2]摘自于:《民法通则》. [3]摘自于:《刑法》. [4]徐卓斌:《虚拟财产立法:实行?缓行?》,载《上海信息化》,2007年9. [5]刘菊华:《论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的价值属性及其法律保护》,载《河北法学》,2004年12期. 作者简介: 蒙舰(1991.10―),男,辽宁朝阳凌源人,汉,沈阳师范大学2014级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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