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型解读与答题方法讲解

《案例分析》题型解读与答题方法讲解

ID:31344204

大小:82.58 KB

页数:32页

时间:2019-01-08

《案例分析》题型解读与答题方法讲解_第1页
《案例分析》题型解读与答题方法讲解_第2页
《案例分析》题型解读与答题方法讲解_第3页
《案例分析》题型解读与答题方法讲解_第4页
《案例分析》题型解读与答题方法讲解_第5页
资源描述:

《《案例分析》题型解读与答题方法讲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第一部分《法学案例分析题》的题型解读一、何谓法学案例分析题法学案例分析题是考察者向考生提供一个或者数个(一般一个)案件材料,要求考生依据相关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制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的法学综合型考试试题。二、法学案例分析题的特点1、材料文字多2、考查层次高3、分值配置高4、答题风险高5、分析较开放6、结论须确定三、法学案例分析题的结构1、案件材料2、给定问题3、分析问题4、得出结论四、法学案例分析题考查目标1、熟练掌握法学理论知识2、熟练运用理论知识能力3、综合分析得出正确结论五、分析案例分析题的基本模式模式一: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情介绍】原告曾某与被告王某于

2、1993年结婚,婚后于1994年、1996年分别生育女孩小曾、儿子小王。后因感情破例,于20门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原告赠与给女儿小曾、儿子小王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2012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原告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原告赶出大门。在原告离开后,被告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案情分析】第一种意见:原告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子女,通过赠与方式已对房屋作了处分,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第二种意见:原告在与被告协议

3、离婚时,虽然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双方的子女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取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够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原告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第三种: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所有权。【点评】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该种行为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

4、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_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较随意,即可以是口头上赠与,也可以以书面方式

5、的赠与。据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所谓的签字只是能证明当事人意识一致的体现,因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灵活性,法律没有要求受赠与人要做出书面的意识表示;另外对于受赠与人小曾(14岁)、儿子小王(12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要其对接受赠与的行为做出书面的表示,太过苛刻,故若原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受赠人不接受赠与,则应推定受赠与做出接受赠与的意识表示。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

6、需要满足其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原告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

7、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本案中原告的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这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故原告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案情结果】笔者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上海A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