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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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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东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柳州市食品安全事
2、故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1.3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1.3.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33—级):(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者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级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
3、;(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3)1起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3)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3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
4、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柳东新区、乡镇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体系。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柳东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信息畅通,应对及时。建立食
5、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举报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畅通。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迅速做出反应,在按规定报送、移转的同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措施。—33—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手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科学决策能力。依法采取调查、检验检测、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坚持
6、群防群控,加强宣传培训,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1.5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柳东新区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对工作,指导柳东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对于已获知的外地食品安全重大问题涉及柳东新区的,柳东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柳东分局,以下简称柳东新区食安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开展监测、分析、评估工作,并根据调查核实和监测、分析、评估情况,确定事故等级,采取相关措施,有效应对。对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或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
7、,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33—级)依照《柳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柳州市预案或者柳东新区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应急机制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柳东新区食安办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柳东新区食安办会同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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