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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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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及其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但繁荣之下难掩危机,中国法学教育主要存在着学生实务能力薄弱、就业率低、国际交流与竞争能力有限等问题,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只有不断的改革才能获得长足的发展,中日法学教育有着深厚的渊源,本文主要讲述了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分析其经验和教训,使中国的法学教育从中获得启示,实现法学教育职业化,进而不断的完善中国的法学教育改革。 关键词:日本法学教育经验教训启示 一、繁荣之下难掩危机的中国法学教育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危机
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回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历程,从培养"刀把子"到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对口人才",再到当下各高校结合自身办学特点提出的人才培养模式,我们看到的是时代的变迁对法学教育改革的影响。 如今法学专业的学校数量与在校生人数大幅增长,据统计,"中国目前有615所高校设立了法学专业,115个法律硕士点,在校本科生45万人;2008年招收法学硕士生13192人,法律硕士(含全日制和在职)8705人,两者合计在校硕士生近6万人;2009年招收法学博士生约1千人,在校法学博士生近3千人。"⑴12法学
3、教育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法学教育管理体制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八字方针,无论是对法学教育结构的改革,还是对发挥法学教育整体优势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另外,法学教育师资力量不断加强。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规模化的法学教育依然给每一个受众披着"精英"的标签,然而,正如数量并不能代表质量,法学教育自身结构性制度失范问题日益突出,看似一片繁华似锦的中国法学教育,其实面临着危机四伏的局面。 中国法学教育危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学生实务能力薄弱。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人才必须具有社会
4、适应性,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基本上是教师"主导兼主体",学生则是被动的接受,法学教育长期偏重于基础知识和理论教育,往往脱离了社会现实,对应用教育重视不够,导致学生的实务能力薄弱、专业技能低,不能够迅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缺乏够综合运用法律及相关学科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人才。 第二,就业率倒数第一。在法学院校大规模扩招之前,法学毕业生有着很好的就业前景,但是随着法学院校的不断扩招,一贯最热门的专业的就业率大大低于人们的预期,有关调查显示,我国的法学专业就业率已经倒数第一。12 第三,国际交流与竞争能力有限。我国虽是法学教育大国,但还不是
5、法学教育强国,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程度还很低,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水平整体不高,"据2010年统计,全国高校法学教师出席国际学术会议1375人,提交国际会议论文509篇,赴境外出席国际会议348人,国外进修学习派出153人,国外受聘讲学派出118人,占全国高校法学教师的比例分别仅为6%、2.2%、1.5%、0.6%和0.5%。"⑵;法学外国留学生比例过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缺乏"走出去"与竞争的观念,没有面向国际市场与法律职业化的方向发展,教学内容单一,缺乏国际知识的传授,全球化的到来要求我们具有国际化的法律服务,面向的应该是国际市场,而国际化
6、的法律知识、法律交流都是现阶段我国所缺乏的。 不少有识之士已经看到了危机,并且进行了一系列的教学改革试验,如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案例教学、双语教学等等,但是,中国法学教育的问题是全局性、体制性、结构性的,改变并非一蹴而就,如果不改变目前野蛮的发展模式,法学教育终会走到崩盘的一天。 (二)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不能闭门造车 中国法学教育改革面临的种种问题,并非出人意料,只要我们认真考察其他国家,特别是日本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便会发现从单纯追求规模数量到注重教育质量,是每一个国家发展法学教育所必经的阶段。 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目的是提升司法
7、工作者、律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素质,以实现司法公正,这一制度在内容设计、具体运作上很大程度的吸收和借鉴了日本的经验,中国法学教育很早就受日本的影响,例如很多中文法学术语词汇就是从日本辗转而来的,中日两国近代法学领域交流密切且频繁,我国法律发展特点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日本是极其相似的,如都是通过改革现行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民主化程度,在法律职业构成方面努力增加律师人数,改革法官选人途径等,因此日本对我国更具有借鉴意义。12 中国的法学教育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但既然有日本的成功经验可循,中国在设计法学改革方案的时候,就应该充分借鉴
8、日本的经验以及吸收日本的教训。 二、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 为了建立与社会相适应的高素质"法曹"队伍,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日本仿效美国的法学院(LawSchool)制度,开始创设法科大学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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