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下的责任承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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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单放货下的责任承担制度  摘要:随着航海技术和贸易的发展,提单应运而生,并逐步完善成现在的单证交易。近年来,无单放货纠纷在国际海事纠纷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实践中对无单放货行为的定性及其法律责任的类型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先对无单放货的概念和性质作简要分析,然后主要针对无单放货纠纷中的托运人、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分别探讨其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针对一些实际问题提出具体操作和完善制度、规则的建议,以期达到促进国际贸易操作和海运市场的规范,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健康发展之目的。  关键词:无单放货;法律性质;责任分配  一、无单放货的原因  实务中,由

2、于种种原因,往往发生提单迟延,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货物到港后凭正本提单将货物及时提走,产生无正本提单放货的原因如下:  1、由于航海技术的发展,航速高航程短的情况下单据流转速度慢,承运人为减少港口费用,开始投入新的航次,而将货物放给无正本提单的持有人。  2、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诈正本提单的持有人。在实际业务中,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以FOB术语成交的贸易合同中。  3、收货人与承运人因长期业务往来,形成无需正本提单提货的惯例。货抵目的港,承运人凭保函将货物交给提单所载收货人以外的第三人。6  4、买方不到银行赎单。收货人因为经济困难,无力到银行赎单而导致单证不能及时

3、转到收货人手里。  二、无单放货的责任归责原则及其对诉讼的影响  (一)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要件。从举证方法来看,只要能够证明某一违约后果系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引起,即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实行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并非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就必然承担违约责任。我们还

4、应结合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综合考查。若违约方具备免责事由,则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同时,作为违约方还享有抗辩权,若具有合法的抗辩事由,证明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则仍可不承担责任。如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违约即可作为抗辩事由[1]。  (二)诉讼影响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确认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明确了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请求权。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允许当事人选择,且没有明文规定任何限制,因此,在实务中原则上不应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但这并不应理解为法律完全放任当事人选择请求权。6  我国确认了责任竞合制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5、,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因受害人会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方式提起诉讼,从而能够使损失得到充分的补救。然而这一制度只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择一提出请求,实际上否定了竞合的存在。而在某些情况之下,受害人因为此原则的限制只能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可能导致其所遭受的损失不能完全得到赔偿,从而使得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处理责任竞合应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律规定,如果受害人提起了侵权之诉,就不能再提起违约之诉,对受害人不能得到充分赔偿的部分,笔者建议,法院可以在判决时适当增加不法行为人侵权赔偿数额,从而使得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三、各方当

6、事人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的责任分配  (一)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通常都是利益受损害方。主要是承担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即对己方负有举证责任的主张,举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无单放货纠纷中,托运人要证明的是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的行为以及造成损害的事实。对于托运人来说,这三点中最难的一点是如何证明承运人存在无单放货的事实。6  对此,笔者认为,托运人虽负有证明无单放货事实的责任,但只要其举证达到可以初步证明承运人有无单放货的事实,举证责任即发生移转,自托运人转由承运人承担。托运人不必提供目的港提

7、货不着的直接的、排他的证据,提供间接证据或足以作出事实推定的其他证据亦可。如果承运人否认无单放货,则应提出反驳证据,国外某公司出具的货物存放证明并不足以否认无单放货的事实,因为一是这种证明的真实性有待查证,二是货物被他人提走后也可以存放于该地。所以,承运人必须举出其仍然实际控制货物的直接证据,方能否定其无单放货的事实[2]。  (二)无船承运人的责任  吴联灿、彭肇东在其《我国无船承运业务中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中将无船承运人面临的具体风险概括为:未尽自身职责而引致的赔偿责任;因其他当事方过错而遭受的损失风险;基于共同海损分摊而产生的责任;其他可能的损失风险[3]。

8、实践中无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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