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浅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ID:31271745

大小:109.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1-08

浅论公司的社会责任_第1页
浅论公司的社会责任_第2页
浅论公司的社会责任_第3页
浅论公司的社会责任_第4页
浅论公司的社会责任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论公司的社会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摘要:现今的时代在某种意义上是"属于"公司的,强大的公司力量给整个人类带来了福祉与发展,也同时伴随着很多隐患,例如超强度工作时间、环境污染泄露事件等,让人们逐渐认识到,正如国家和个人享有权力/权利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也应当承担其在社会经济中的责任,即公司的社会责任,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非常重要,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清晰的了解公司具有的义务。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股东利益  一、引题--公司时代  无论是否愿意相信,现今的时代在某种意义上是"属于"公司的。除了自由职业者或无职业者之外,大多数公民都供职

2、于某个组织,在这个组织中,最常见的也出现最多的就是公司。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公司从19世纪下半叶突出发展起来,并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1]如果将世界上的经济体、国家和大公司一并排列比较的话,可以清晰地看出公司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按照2006年的国家GDP名义货币值和公司销售收入进行排名,在全世界前100大经济体中,其中有53个国家或地区,而公司占据了47个位置。毋庸置疑,我们处在一个公司时代,它构成了我们"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一极。和1855年之前的世界--主要是一个"国家和个人、政治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公法和司法"对立的年代

3、--不同,现今是一个"国家-公司/组织-个人"的时代,[1]公司开始进驻了我们的时代。7  不可否认,如此强大的公司力量给整个人类带来了福祉与发展。伴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更令人们生活愈加丰富精彩。但也同时伴随着很多隐患,比如富士康雇员的超强度工作时间、环境污染泄露事件、各处频频产生的"地陷"或"桥塌"。都不得不让我们对公司的地位进行反思。人们认识到,正如国家和个人享有权力/权利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也应当承担其在社会经济中的责任,即公司的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liability),而不仅仅是股东赚钱的工具。[

4、2]  二、公司是否具有社会责任--理论交锋  自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在美国发生了一场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持续论战,并形成了两派观点鲜明的对立立场。这场运动的始作俑者是Adolf.A.Berle和E.MerckDodd,持续时间大约在1927年至1932年之间。争论的焦点是董事和经理应当为谁服务。[2]  Berle在他的一篇著名的文章《公司的权力应当是信托上的权力》中提出公司管理者应当受到法律的控制以使股东从他们的决策中得到好处。[2]Berle是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代表,依然坚持传统的公司行为和责任标准。7  真正关于公司社会责任

5、的倡导者则是Dodd。Dodd在其文章《公司管理者究竟是谁的受托人》中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将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看做一种机会,即如果管理者能够对股东承担新的义务,那么管理者也应当对社会其他利益集团承担义务。[2]Dodd是倡导和赞成社会责任的代表,认为公司不仅仅应当对股东利益最大化承担责任而且还应当对股东之外的包括雇员(职工)、消费者、债权人、中小竞争者、当地社会、环境、社会弱者及整个社会等利益相关者(otherconstituencies)承担责任。[2]  论战具有戏剧性,两位学者在论战后都各自认真对待了对方的观点,充分认识

6、到了自己的问题,都该表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态度。在论战之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及其运动虽然仍在进行,但遭到了相当大的反对和抵制,然而,这一理论和运动还是产生了一些潜移默化的影响。例如我国《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对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学者都未能形成一个普遍的接受的定义。尽管公司的社会责任之内容、范围、性质并不彻底清晰,但其在政治经济等领域中的作用毋庸置疑。[3

7、]我们现在从英美法和大陆法两大法系来看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英美法学者采取外延列举的方式对涉及多个领域的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分类,基本分为两类:一是自愿性的行为,由公司主动实施并由公司在其实施中发挥主导作用;二是非自愿行为,这些行为由政府借助激励机制引导,或者通过法律法规的强行约束来落实。[3]7  大陆法系中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为目的而存在,还需要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之外的其他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的主体是非常广泛的,从雇员到债权人再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主要特征为与公司存在和运营相关的

8、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3]因此,结合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公司社会责任之界定,很明确的可以看出三个特点,1)无论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都已经接受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2)公司的社会责任所针对之对象是公司股东之外,与公司发生相关利益联系的群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