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鉴定案例

法务会计鉴定案例

ID:31244054

大小:61.74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1-07

法务会计鉴定案例_第1页
法务会计鉴定案例_第2页
法务会计鉴定案例_第3页
法务会计鉴定案例_第4页
法务会计鉴定案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务会计鉴定案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恒亿盛世葡萄酒有限公司与卡斯特贸易有限公司、李伟革、李景、王英林股东出资纠纷案。1上诉人(原审被告)卡斯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斯特公司)、王英林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恒亿盛世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亿盛世公司)、被上诉人李伟革、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东海鑫业国际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鑫业公司)。恒亿盛世公司在一审起诉称:2007年3月9日,恒亿盛世公司与李伟革、王英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伟革将其持有的东海鑫业公司的31%的股权转让给恒亿盛世公司,王英林将其持有的东海鑫业公司的20%的股权转让给恒亿盛世公司,上述股权转让款合计为51

2、0万元,支付方式为恒亿盛世公司向东海鑫业公司注入股权转让款代李伟革及王英林履行注资义务。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东海鑫业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董事会,修订了公司章程,确定恒亿盛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福利为东海鑫业公司的执行董事,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有权任命公司总经理,同时,石福利任命李伟革为东海鑫业公司的总经理。之后,恒亿盛世公司依约履行出资义务,并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2008年5月8日,李伟革私自与他人成立卡斯特公司,李伟革向卡斯特公司出资900万元,持有卡斯特公司90%的股权,并任卡斯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李伟革、王英林与卡斯特公司、李景恶意串通,隐瞒

3、恒亿盛世公司持有东海鑫业公司51%股权的真相,违反东海鑫业公司的规定,在没有召开股东会、没有告知恒亿盛世公司的前提下,私自将恒亿盛世公司及李伟革持有的东海鑫业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李伟革控制的卡斯特公司及李景,并采用私刻公章的手段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李伟革、王英林将东海鑫业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卡斯特公司及李景的行为无效。由于李伟革涉嫌经济犯罪,本案一审中其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羁押,东海鑫业公司的全部账目及会计凭证均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扣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恒亿盛世公司及东海鑫业公司

4、均申请法院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调查取证。恒亿盛世公司申请法院调取李伟革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东海鑫业公司申请法院调取恒亿盛世公司与东海鑫业公司的往来款项明细。一审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调取了公安机关对李伟革的询问笔录及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

5、本案例來源于“北大法意”数据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爭判决书(2009)高民终字第516号,并作了改编。安全保卫分局委托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关于王英林的股东资格,李伟革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王英林是东海鑫业公司的挂名股东,其不参与公司

6、的一切事务,王英林并未向东海鑫业公司入资20%,以王英林名义注入东海鑫业公司的入资款是李伟革出的。后来,王英林将其在东海鑫业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恒亿盛世公司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及王英林又将股权转让给李景所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书》上“王英林”的签字都是由李伟革代签的,这是因为王英林只是挂名股东,她没有出资,也不拿公司的分红,东海鑫业公司的一切事务均由李伟革负责,与王英林没有关系。关于李伟革将卡斯特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李捷的相关情况,李伟革在询问笔录中陈述:2007年底,李伟革找到李捷商量成立卡斯特公司的事,并且告诉李捷将来会把东海鑫业公司的股权转让到卡斯特公司。由于李捷

7、是东海鑫业公司在温州的经销商,所以李捷对东海鑫业公司的情况很了解,李捷知道石福利是东海鑫业公司的执行董事,并且李伟革与恒亿盛世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只是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李捷在考虑了一段时间后表示,愿意与李伟革合作,购买卡斯特公司和东海鑫业公司的股权,李捷认为今后石福利一定会提起民事诉讼,到时对石福利该怎么赔就怎么赔就行了,李捷对东海鑫业公司的股权已经转让给恒亿盛世公司是完全清楚的。就这样,李捷打给李伟革2,000万元,先打的1,000万元是用于购买卡斯特公司的股权,后来又打的1,000万元是用来购买东海鑫业公司36%的股权,并且李捷让他儿子李景

8、签的字,李伟革将东海鑫业公司64%的股权转至卡斯特公司名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关于恒亿盛世公司与东海鑫业公司之间的借款往来,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载明:扣除东海鑫业公司归还恒亿盛世公司借款11,666,348.73元因素;东海鑫业公司在2007年5月至2008年6月期间,向恒亿盛世公司借款46,740,000元,共归还恒亿盛世公司44,172,752.27元,欠恒亿盛世公司2,567,247.73元。李伟革系王英林的女婿,在东海鑫业公司成立之时,王英林并未向东海鑫业公司实际出资,其名下向东海鑫业公司的出资均系李伟革的出资。

9、东海鑫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