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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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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初探 摘要:高职院校作为培养实用性人才的地方,其目前的法学教学方法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严重的弊端。本文主要分析当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的现状,进一步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同时对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提出改进建议,以达到实现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的目的。 关键词:高职法学教学方法法律实践能力建议 在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指导下,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我国依法治国的全面实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对法学教育非常重视,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也得到迅速的发展。目前
2、,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非常庞大,主要包括专门的高等法律院校、综合性高等公、民办院校的法学院(系)、高职院校的法学院(系)、成人教育和广播电视大学等形式的法学教育。不同的法学教育体系决定不同的培养目标,同时法学教学方法的要求也不一致。高职院校作为培养实用性人才的地方,其法学教学方法本应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的目的。但是,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严重的弊端。本文主要分析当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的现状,进一步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同时对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改革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的现状8 总结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
3、,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教学方法:第一,讲授法。所谓"讲授法"是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学生只是作为被教授的对象,课堂上教师负责讲授,学生在台下听讲,师生之间缺少讨论或其他形式的交流。这是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最主要的法学教学方法。第二,案例教学法。所谓案例教学法是通过法律案例的导入、分析,进而使学生更加理解法律法规内容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中主要是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教学方法存在,以讲授法为基础,结合采用法律案例进行教学。第三,模拟法庭教学法。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就某一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以模拟法庭审理为主,让学生参与其中,扮演不同的法律角色,以感受模拟
4、的法庭氛围。模拟法庭教学法在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中只是作为学生的一种课外活动,使其简单的了解法庭审判程序的流程。总的来说,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过于僵化和单一。 二、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本身大多数是在普通大专和成人教育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受到办学时间短、经验不足和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严重的弊端,违背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的初衷。 (一)普教色彩较浓,职业特色缺乏8 虽然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为初衷,其
5、教学培养目标较明确,但是其教学方法却与其教学培养目标不配套。其教学方法普教色彩较浓,过分注重向学生灌输法学理论知识,在实际操作中,又因课时短、学生层次低、法律实践强化不足等因素的制约,而难以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既缺乏较深的理论功底又缺乏法律实践操作能力,从而难以达到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培养目标,缺乏职业特色。 (二)教学方法脱节、僵化和单一 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变化与法学教育内容变化脱节。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内容,法律发生变化必然导致法学教学内容发生变化。基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律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法学教育的内容必然不断
6、变化。但是在法学教学内容不断更新的情形下,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变化不大,过于僵化和单一,仍沿用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1]这种教学形式使师生之间缺少讨论或其他形式的交流,导致教师无法顾及到每个学生的学习进度,无法一一体察每个学生的理解情况。在这种教学方法下,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教学效果不佳。虽然也会采取案例教学法,但其只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教学方法存在。模拟法庭教学法甚至只是作为学生的一种课外活动存在,这种模拟法庭并不是真实场景的再现,再加之多数教师未实际参与过案件的审理,因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只能使学生简单的了解法庭审判程序的流程。教学方法脱节、僵化和单一情况非常严重,
7、从而导致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水平较低。 (三)理论脱离实际8 在高职院校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偏重法学理论的讲解分析,重原理和条文的论述,而忽视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实务操作在整个法学课程安排中少之又少。如此偏重导致法学毕业生可能对法条倒背如流,可在实务操作中却不知运用何条何款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无疑是法学教学的一个悲哀。[2]同时,在高职院校中由于师资水平的有限性,甚至出现教师自己本身就对所讲的内容缺乏实战经验。讲诉讼法的可能不会立案,讲公司法的可能不清楚公司的具体结构、设立和程序。这种理论脱离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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