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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犯罪处理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毛立新[专题名称]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专题号】D415【复印期号】2012年03期【原文出处】《法治研究》(杭州)2011年12期第56〜62页【英文标题】OntheProblemsofFraudCrimeConcerningbothCivi.1andCriminalMatters【作者简介】毛立新,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诈骗犯罪往往与经济纠纷交织互涉,刑事、民事诉讼往往交叉并行,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釆取不同的程序处理方式。当刑、民案件在法律事实上“竞合”时,原则上应
2、“先刑后民”;当两者在法律事实上“牵连”时,原则上应“刑民并行”。对“刑民并行”时可能岀现的主体冲突、涉案财物冲突、证据冲突、裁判冲突等,应在程序上予以协调解决。[关键词]诈骗犯罪/刑民交叉/程序处理EE131UU8669952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犯罪往往与经济纠纷交织互涉,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较大。尤其是刑事、民事诉讼并存并行时,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下面,就诈骗犯罪处理屮常见的三个刑民交叉问题,笔者作一探讨。一、就同一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已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或作出裁判,公安机关能否再行立案侦查在司法实践屮,经常会
3、遇到这种情况:对人民法院已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审理,甚至是已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针对同一法律事实,又向公安机关举报、报案、控告,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或者公安机关在工作屮自行发现民事诉讼正在审理之屮的法律事实涉嫌诈骗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公安机关该作何处理?能否再行立案侦查?对此情况,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
4、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与Z相对应,公安部2005年12月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1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
5、人民检察院。”第12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Z—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很显然,除明确上述两种情形“应当立案侦查”夕卜,对于其他情形能否立案侦查,公安部的《规定》并未涉及。例如以下两种情形:(1)公安机关函告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并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是继续审理,或者仅仅裁定中止审理,此时民事诉讼仍然存在,公安机关能否立案侦查?(2)人民法院己经作岀生效
6、裁判,并未启动再审程序了以撤销,公安机关能否立案侦查?这两种情形下,如果存在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情况,口然应当立案侦查。问题是,如果检察机关没有通知立案,公安机关还能立案侦查吗?由于《规定》对此采取回避态度,再加上近年來公安部三令五申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因而,许多基层公安机关想当然地认为:对《规定》所明确的两种“应当立案侦查”以外的其他案件,凡属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己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则上不了立案。1997年1月公安部下发《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指出:“由于利益驱动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
7、的干扰,在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中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有的把经济合同纠纷,包插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或己办结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诈骗案件办理”。公安部纪委1997年4月15日下发《关于加强对办理诈骗案件的监督,坚决纠正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的意见》明确禁上公安机关“将人民法院(包括外地法院)已经受理或作出裁定、判决的经济纠纷以诈骗立案侦查”,其第3条第2项还规定:对人民法院己经立案受理或己经审结作出裁定、判决的经济纠纷案件,没有确凿证据,强行作为诈骗案件立案侦查的,纪律监察部门应当以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立案查处。因此,基层公安机关对此类
8、案件,往往采取消极态度。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控告人、报案人或举报人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四处上访;公安机关对本属刑事犯罪的案件不了立案,造成放纵犯罪。另外,个别不法分子故意将涉嫌经济犯罪的事件描述成民事纠纷,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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