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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集资类案件刑民交叉处理问题-wen》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集资类案件刑民交叉处理问题摘要:多年以来,集资类案件刑民交叉处理问题一直困扰着实务工作人员,如果处理不好,会导致社会民众对司法信任的疑惑,严重情况可能导致社会民众丧失对司法的信任,造成司法权威受损的严重后果。因此本文收集实例,从产生集资类案件刑民交叉存在问题的原因入手分析,探讨解决措施。关键词:集资类案件;刑民交叉;司法权威;司法信任集资类案件通常是指非法集资案件,是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没申请相关部门批准,便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以其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
2、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募集资金行为[1]。按照《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集资欺诈、股票擅自发行、擅自设立非法的金融机构。集资类案件(通常指非法集资类案件)严重危害了人民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处理好集资类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是当今实务工作人员的一个重要任务。一、案例分析1、集资类刑民交叉问题案例分析案例1:被告赵××,男,45岁,集资诈骗;原告刘××,男,36岁。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息为诱饵欺骗刘××,赵××用前期集资款购买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刘××借款77万元人民币,用于归还前期集资款和高息,刘
3、××同时办理了他项权,证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案发后,当事人刘××以自己借款的抵押物是“善意取得物”为理由要求对其该笔借款认定为民间借贷,要求享受优先受偿权。该集资诈骗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确认为刘××这一笔有抵押物的借款为赵××集资诈骗数额。案例2:被告张××,男,36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案件中,由于大多集资户在案发前先行民事起诉张××,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并部分执行。后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些集资户一是集资户没有报案的,法院刑事判决没有把这部分集资户将列入集资户行列,二是集资户先行向公安机关
4、报案,法院刑事判决将这部分集资户将列入集资户行列,并在执行阶段一并将其列入集资户行列受偿。案例3:被告陈××,男,50岁。被告人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陈××以集资款购得的相关房产作为抵押物,向中国建设银行抵押借款300万元人民币,银行办理了抵押物的他项权证,陈××将钱用于电站的开发。案发后,中国建设银行向法院提出对该房产进行保全并要求优先受偿,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均确定该笔银行借款不列入集资数额,且中国建设银先行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效,中国建设银获得优先受偿权。以上三个案例体现了司法处理集资类案件中,
5、遵循刑事优先、民事优先、刑民并行三原则的处置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三个案件都涉及事实性质认定问题和财产执行分配问题,但抵押的有效性却不同,为什么会产生这种不同呢?这些不一样的执行待遇、原则区分,是否法律适用性存在矛盾等等问题,本文从司法角度进行解读。2、集资类刑事案件问题案例分析案例4:吴××,男,48岁,犯罪嫌疑人,某集团公司的总经理,以承诺分红的手段,向公司员工和亲友78人筹集资金2000多万元人民币。吴××将筹集到的资金部分用于公司经营,部分用于个人挥霍。该案件中,涉案人是人数众多的公司职工、亲友,这些人是否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问题?
6、将筹集到的资金用于挥霍该怎么处理?案例5:××市商业银行,采取大幅度高于国家同期利率的手段,吸收资金2000多万元人民币,该行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帐外运作。另外,某信托投资公司超越正常的经营范围,向社会吸收资金1000多万元人民币,用于借贷结企业。以上案例分别是具有吸收存款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和不具有吸收存款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这两种情况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呢?二、集资类案件刑民交叉存在问题分析1、司法解释不统一[2],司法解释不统一致使司法执行过程中依据无所适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5年发布的《关于即时查处在经济纠纷
7、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7年颁布《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这些法律条款中明确了处理案件中刑事优先的原则,是刑事优先原则的法律依据。关于民事优先原则,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量刑实施意见》,这些法律条款中指出“被告人已经向受害人赔偿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8、这些法律条款是民事优先原则的法律依据。关于刑民并行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颁布《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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