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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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髙管薪酬法律控制摘要薪酬制度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激励机制,由于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有必要通过法律对公司高管薪酬加以控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占有重要位置,国有股东的特殊所有制属性对于公司高管薪酬会产生特殊的不利影响。由于行政逻辑与市场逻辑相冲突,导致法律对高管薪酬控制的制度缺陷。关键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法律控制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2008年以来,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除了首当其冲的金融类企业之外,其他上市公司业绩也都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如果说在经济上升周期,公司的业绩增长部分掩盖了对于高管薪酬问题的关注;那

2、么在业绩出现下滑的逆转点上,不合理的高管薪酬就会重新突兀地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成为备受关注的新闻热点。而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控制问题,无论在舆论呼吁还是制度实践层面,都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髙管薪酬控制的特殊制度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占有重要位置,其特殊的所有制属性形成了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相交错、行政逻辑与市场逻辑相冲突的治理特征,对于公司高管薪酬会产生特殊的不利影响,共同构成了需要对其高管薪酬加以规制的特殊原因。(一)国资委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决定权。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其高管薪酬决定的核心问题是履

3、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如何参与到上述一般性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中。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并且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赋予国资委更宽泛的薪酬确定权,不仅包括代表国有资本的董事,监事,还包括由国有资产代表出任总经理(总裁),甚至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但是,这实际上有超越《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赋予的法定权限之嫌。同时,

4、除了国资委的直接决定权外,《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一项与公司法相交叉的权利: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可以参照本办法提出本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在保持对高管薪酬决定权不变的前提下,国资委也在试图改革控制方式采用更为市场化的,与高管业绩更具关联性的薪酬确定规则。这方面的努力集中在2003年开始实行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中,这两个办法共同规定了中央企业高管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部分构成。其中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

5、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经考核后,兑现绩效薪金的60%,其余40%的绩效薪金延期到离任或连任的第二年兑现。总体而言,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决定,遵循着“谁委任,谁定薪”的基本原则。在法律上,股东会和董事会分享高管薪酬决定权;而在事实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机构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行使决定权。(二)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行政控制。与普通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控制不同,国资委和其他政府部门还通过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命令等方式而对国有控股公司的高管薪酬薪酬水平和确定方式加以直接的控制和干预。2009年

6、国资委等6部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其核心是要在高管薪酬与职工收入和工资业绩之间建立有效关联,从而以更为灵活的方式限制高管薪酬,根本对该指导意见的官方解释:“指导意见出台后,作为国有出资人和大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里作决策时,就应据此作为参照的底线与标准”。2010年,银监会又颁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从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对银行业高管的薪酬提出了监管标准,要求“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应在基本薪酬的3倍内确定"。这实际上是在外部市场环境恶化企业盈利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政府部门试

7、图重新通过行政控制的方式而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加以严格约束。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控制的制度缺陷(一)替代激励机制。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规制是以定薪决策和薪酬水平的行政控制为基础,从本质上讲是对人力资本价格的管制。微观经济学研究已证明,背离均衡价格水平的管制,可能带来行为扭曲和资源错配。因而,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规制过严,其直接结果便是大量的替代性激励机制盛行O由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正处于政府权力和市场主体的交接点上,因而最普遍也是政府最擅长的替代性激励方式,便是用非市场化激励弥补薪酬激励的不足。主要方式是给公司高管评定行政级别或

8、转任到政府部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调查统计,60%以上的国有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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