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中卸货港规则对承运人责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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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单放货中卸货港规则对承运人责任的影响  摘要:海运运输方式的飞速发展导致提单早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承运人在卸货港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行为会严重损害提单持有人的经济利益,需要承担责任。本文通过梳理分析,以总结出卸货港规则对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影响。  关键词:无单放货;承运人责任  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无单放货问题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大问题,我国的无单放货现象也非常严重。  一、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  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没有正本提单而交付货物。提单在国际海上运输中具

2、有双重属性,首先,提单是一种债权凭证,起到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作用;其次,提单本身还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然而实践中普遍存在无单放货的现象,其原因如下。8  提单具有可转让性,而这种可转让性建立于一个假设之上:"提单流转速度比船速度快,它总能在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前送达收货人"。但随着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发展,海上货物运输的速度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时常超过提单的流转速度。由于货物早于单据到达目的港,国际贸易中的买方在尚未拿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无法提走已到港的货物,阻碍了买方购买目的的实现。对于承运人而言,把货物运送到目的港并

3、不等于交付货物,只有把货物交付指定的收货人或提存才完成交货义务。由于无法交付货物,承运人也会遭受到诸多损失。这种买方急于拿货,承运人急于交货的倾向很容易结合,导致了无单放货现象的产生和普遍化。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无单放货行为属于人的行为,人的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①从本质上讲,无单放货的行为属于错误交付的违法行为。2009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做出了明确界定,即"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

4、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承运人无单放货会同时侵犯提单持有人基于货物占有关系的物权和基于运输合同关系的债权,其依侵权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依合同法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构成侵权与违约责任的竞合。②  1.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违约性  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一般存在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被认为是他们二者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关于无单放货违反了何种约定,有以下几种见解:首先,有些提单上有专门的凭单交货条款,即使未有凭单交货条款,错误交付也构成违约,所以无单放货的性质之一是违约。其次

5、,提单上的签证条款(attestationclause)也可以成为无单放货违约性的根据。该签证条款一般认为:本提单正本一式三份,每份均有相同的效力,如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完成任务,其他正本提单也就此失效。③8签证条款的存在表明运输合同当事人希望货物能够凭单放货。由此看见,在托运人和承运人间,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违约性不容置疑。  因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收货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无单放货是否构成违约就存在争议。我国《海商法》第78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

6、务关系,依据提单规定确定。"该条只规定了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提单规定,却没有直接规定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就是运输合同。因此,由于立法未直接肯定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当承运人无单放货后,提单持有人以违约为由进行诉讼并无根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却肯定了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违约性。在海南通连船务公司与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纠纷再审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提单经过背书转让至贸易合同的买方手中时,就实现了正常流转,"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项下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已转移给提单持有人

7、丰田通商公司,其中包括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和诉权。"此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丰田通商公司,"具有依买卖合同的约定向货物卖方五矿公司和依货物运输合同项提单承运人主张货物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选择权。"④由此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收货人之前的关系因为提单的正常流转被界定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此时,若承运人无单放货,提单持有人、收货人可以提起违约之诉。  2.承运人无单放货的侵权性8  提单本身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占有提单的人被推定为货物的所有权人。因此,当承运人无单放货后,承运人就侵犯了提单持有人依法享

8、有的对货物的物权,提单持有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详言之,承运人无单放货侵犯了提单持有人两方面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最本质的属性是对物的独占性的支配权。⑤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期间对货物享有占有权,但他并不对货物享有处分权。因为处分权只能由所有权人或所有人授权的人行使。承运人无单放货擅自处分货物的行为,侵犯了货物所有权人的财产所有权。无单放货不仅可能侵犯提单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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