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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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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保障措施协议》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及对策摘要:中国在WTO成员国中很容易受到贸易保障措施的影响。所谓WTO保障措施,是一种贸易救助方法,指一国对某种产品进口量增加,可能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对该进口成员国以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进行进口限制。入世后我国许多产业可能因外国商品和服务的冲击而遭受严重损害或威胁,因此利用世贸规则允许的保障措施,就成了保护我国经济安全的必然和必须的选择。我国政府和企业应通力合作,积极应对保障措施及其相关制度,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关键词:贸易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机制;WTO规则;影
2、响;对策一、WTO保障措施概述所谓WTO保障措施,为一种贸易救助方法,指一国对某种产品进口量增加,可能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对该进口成员国以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进行进口限制。它是贸易自由政策与市场开放实践矛盾的产物。在1947年的GATT中,便将保障措施作为其核心内容之一给予规定,关于某些产品进口紧急措施的第19条则是其整个保障措施的核心条款,它与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保障措施协议》一起,构成了世贸体制中保障机制的基木约束框架。作为例外措施,保障措施功能在于划定成员方承担义务的界限,用以协调各成员共同和长
3、远利益与某些成员眼前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平衡各成员方的利益,以实现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的内在统一。正是从这一意义上,保障措施被视为保证多边贸易体制稳定运行的“安全阀”,在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中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自WTO成立以来,保障措施因其逐步取代了“灰色区域”措施,故在世界贸易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为了避免保障措施的误用,恰当地解释和适用WTO保障措施规则就显得极为重要。《保障措施协议》对先前GA1T1947第19条的保障措施规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对其适用规定了一系列详细的要求。尽管《保障措施协议》相比以前的规则有了很大的改进,但
4、它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WTO争端解决的实践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这些缺陷和不足。与WTO的其他规则一样,《保障措施协议》也是各方谈判妥协的产物,它以许多在GATT1947第19条中易产生纷争的问题为主要内容,经过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依然十分模糊,这种模糊性为日后WTO成员之间的争执埋下了伏笔。如在“数量大为增加”中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的概念;对于“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因果关系”的认定;补偿和报复的实施;非歧视性要求等重要概念在实践中均存在较大的争议。为防止出现对多边控制的规避,争端解决机制应在今后的和关案件中进一步明确这些容易产
5、生纷争的概念和问题,使成员方以后采取的保障措施严格纳入WTO的规则体系中来。二、保障措施的基本规则1、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保障措施协议》将《1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关于实施保障措施条件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也就是说,成员要实施保障措施则必须通过调查证明存在某一产品的进口增长,并且进口增长导致了进口方相关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第一,进口增长。《保障措施协议》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进口增长是指数量增长,而非进口价值或金额的增长。”这种增长包括两种情况: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绝对增长是指产品的进口数量在某一段时间内的绝对增加;相对增
6、长是指在某一段时间内产品的进口数量相对于进口国国内的部分生产而言的相对增加,这往往反映在市场份额的变化方面,在相对增长的情况下,进口量并不一定发生变化。第二,国内产业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状况。“严重损害”是指对国内某一产业的状况造成重大的总体损害。“严重损害威胁”应理解为危急且显而易见的威胁,必须有事实依据,不能仅根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便裁定存在“严重损害威胁”。第三,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实施保障措施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产业损害威胁是由进
7、口增长之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则进口成员不得实施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协议》明确规定,不得将由进口增长之外的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进口增长。2、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WTO成员若要实施保障措施,则必须通过调查证明前述条件都得以满足。主要有以下程序:第一,调查。保障措施调查时采取保障措施的必经步骤。第二,通知。协议规定,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将规定的事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第三,磋商。协议规定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给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提供寻求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3、保障措施的形式和实施方式协议没有对实施保障措施的具体形式做分类规定。从以往的实
8、践来看,这类措施大体包括修改减让、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或关税与数量限制和结合的措施等。协议第二条明确规定,保障措施必须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保障措施只针对进口产品,而不论其来源。此外,协议还规定,适用期超过1年的保障措施必须逐步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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