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与法治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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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诉信访与法治权威  摘要:信访制度承担的是密切联系群众,已经演变成一种解决纠纷、救济权益的重要制度。信访作为解决纠纷问题的功能越是扩大和得到重视,就越会削弱行政及司法救济在一个法治国家的地位和职能,信访本来就不应该承担过多的功能,特别是不能承担本来应该用司法方法解决问题的功能。只有建立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高效、实用、法制化的信访举报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有效协调和缓和社会冲突。  关键词:信访;涉诉信访;救济;法治  一、信访的功能  我国信访制度设计的最初目的之一,是通过人民群众给党和政府来信来访的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此保

2、持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实现。目前,我国的信访制度由传达社会民意信息的渠道转变为解决纠纷的正式机构,已泛化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各层次的专门信访部门和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所属的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主张权益并要求有关机关予以处理的综合性活动。然而,伴随此起彼伏的"信访潮",围绕信访制度的肯定与否定的争论从未停止,至今未有定论。8  2010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各级法院设立专门的内部机构处理信访案件,也设定了信访率高低作为法院、法官考评的标准

3、。涉诉信访区别于国务院《信访条例》的"信访"在于与法院诉讼活动密切相关,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或结果。  二、涉诉信访持续增多的原因分析  1、涉诉当事人的原因  一些信访人的诉讼期望值偏高,对官司的胜败心态失衡,对法律理解片面且顽固坚持,既不接受裁判结果,也不听从法官释法,不理解判决的程序性和终局性,在其所期望的利益未获满足时,便将矛头指向法院,信官不信法,打着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律尊严的旗号,去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检察院声称法官枉法,去法院要求领导"发现错误"而提起再审。有些当事人固执偏见,一旦认为自己"受屈"败诉后,就无端猜疑案件

4、承办人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认为"官官相护",申诉也不会有好结果,不如通过上访引起领导重视。也有上访者想通过公权,报复发泄私恨,这类常见相邻关系、离婚、侵权等纠纷。还有,上访者诉求中有一定道理,通过证据比较又不能给予支持,结果死抓那么一点理由,纠缠不休,任凭接访人员怎么解释,还是不理解,结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就越级上访。最后,败诉方的代理人,收了当事人高额的代理费后,高调言其官司有理,官司会打赢。甚至向当事人作出承诺和保证等,结果官司败诉目的没有实现时,被当事人怨恨怪罪后,这时就给当事人出歪点子,教唆当事人上访,给党委政府重视,给法院施加压力。 

5、 2、主管上级、领导的原因8  信访举报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管领导关注的程度以及处理措施是否有力,诉诸的是领导的个人权威而非制度权威。按照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有责任办理信访事项,但如何办理,实践中从上至下缺乏一种严格的操作规程。有时仅凭领导的批示,不管事大事小都得立案,人治色彩浓厚,而有时领导对同一问题又有不同的批示,造成对相同类型的信访问题解决标准却不一样。上级对信访人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一般不作实质性甄别,就直接指示相关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处理,领导的指示不仅有可能影响判决,有时甚至可能改变既定的判决,领导事实上扮演着"超级法院"的角色

6、,甚至成为最终的纠纷解决机构。涉诉信访的处理一般不强调对规范和理性的遵守,只追求息诉罢访,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下,稳定也是政绩,地方领导尽量采用息事宁人的办法,不惜损伤法律原则,出现了明显违反现行法律法规,随意性解决问题或无原则立案,以达到"和谐"的目的。为信访人留下了利益投机的空间,使得信访成为部分群众要挟基层法院的手段,基层法院不得不满足部分群众的无理或过分要求,以换取他们息访的承诺,这种"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做法推动下,承诺人往往得寸进尺,由此诱发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访民文化",并使得原本不准备上访的人也竞相效法走上

7、上访道路,屡屡陷信访工作于恶性循环之中,滋生一种"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终审不终访"、"官了民不了"的思想。实践中,确有部分信访人的要求得到了满足,其成功经验在上访队伍中传播和学习,刺激着其他信访人前赴后继地上访。本应是一种辅助制度的信访,事实上却与其他主要救济制度分庭抗礼,成为"最后一种救济方式,而且被视为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1]  三、涉诉信访的特点8  第一,信访开始时间早。有些案还在诉讼中已有当事人开始信访,其信访的理由是发现或者怀疑法官有偏袒或者腐败行为,但所谓的发现或者怀疑并无确凿证据,其信访的目的只是向承办法官施

8、压,促使承办法官作出利己的判决。难以理解的是,个别当事人诉讼立案的当天就信访,信访诉求就是案件的诉讼请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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