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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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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程序的视野中初探“拉德布鲁赫公式”和新程序主义的互补 摘要:面对多元价值并存、冲突、选择的现代法律生活,新程序主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商谈平台,但是由于缺乏相对的价值位阶而或将违背法律经济主义等基本实践规则。"拉德布鲁赫公式"作为法学领域中著名的价值理论,为法的安定性和法正义性、法的合目的性的统一提供了理论支持,而当具体运用时或出现无法很好地确定"法的安定性和法正义的矛盾难以忍受"的范围是什么。本文以法律程序的视角,分别对新程序主义和"拉德布鲁赫公式"做一个简述,并试图探讨二者是否存在互补的可
2、欲性。 关键词:拉德布鲁赫公式新程序主义互补 一、拉德布鲁赫的法律程序观及"公式" (一)拉德布鲁赫的法律程序观 拉德布鲁赫的法律程序观首先建立在"法官独立性"的基本原则之上。所谓"法官独立性",其内涵在于"法律具有自身之目的"。那么什么是法律自身独具的目的呢?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的核心和旨趣就在此处,其指的是一种法律理念,包括正义、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是三种价值的统一。12 法律凭借这三种价值,与国家目的相分离。即使法律的合目的性和国家相联系,但是法律的正义与安定性成功地使法律"脱
3、离"国家。因为正义所欲求的是超越国家的一般性和平等性,法的安定性所欲求的是有效性,而这些与国家目的是不绝对重合的。用拉德布鲁赫的话说,就是"(法律)它凭借着其他两个标志逾越了国家的框架"。①因此,对拉德布鲁赫而言,法律和目的关系就是"法律从目的中产生和这些目的有效性的独立性一再重复于实体法和形式法之间的关系中"②借此,拉德布鲁赫实现了法律独立性。根据他的《法哲学》一书,拉德布鲁赫的法律程序观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具有不同于其他事物的独特目的,程序法作为法律的一种,也拥有其自身的独特的目的,
4、换言之,拉德布鲁赫具有程序本体主义的思想; 第二,程序法的目的是帮助实现实体法,但是它不依赖于实体法而有效,二者不互为前提; 第三,程序法的法安定性和实体法的法安定性会有不同。 拉德布鲁赫从法律程序的视野提出了他认为的法律问题的来源--即法律价值的并存和冲突。那么,当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的价值或理念发生冲突时,将如何选择?拉德布鲁赫提出来的解决方法就是所谓的"拉德布鲁赫公式"。 (二)简述"拉德布鲁赫公式" 1946年,拉德布鲁赫针对审判纳粹时遇到的法律问题,在《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中
5、提出了所谓的"拉德布鲁赫公式",其可以理解为: (1)实证法或法的安定性具有优先地位; (2)法的正义和法的合目的性必须考虑;12 (3)当实证法和正义之矛盾难以忍受,则该实证法可视为"非法"的法律。 拉德布鲁赫认为,提出法的安定性优先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而维护社会安定的原因在于以功利的法则,亦即合目的性,在社会中的不同群体之间实现利益分配,以求最大限度地实现正义。 那么,为何以法的安定性为优先?法的安定性优先之意义在于其契合了法律统治的本质要求,及其符合社会控制的效益规则。"采取
6、功利法则作为分配标准,是因为正义本身具有模糊和不确定性。而功利法则的相对性则决定了不同的功利性和价值观在分配过程中会导致社会秩序的失衡,所以需要用法的安定性原则加以调和。"③但是法具有除安定性之外的另外两种理念,即合目的性和正义。在法哲学的层面上看,法要作为完整的法,必须同时实现三种价值的统一,而正义作为法的内核,无论在历史层面、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应该作为法的终极目的。因此,拉德布鲁赫提出当有"难以忍受矛盾"之时,法的安定性要让步于正义。 二、新程序主义 (一)新程序主义产生的背景
7、西方程序主义观已经进入多元化的时代,各种程序理念早已成为法的内核而深入人心。反观我国法学界,一方面不重视程序,究其原因,包括中国的传统、法治程度、立法的层面、司法实践的问题等等多种因素,总之就是由于"历史的惯性和权力的冲动,近年来重程序的思想又受到非难"④;另一方面,伴随着西方程序主义的再次兴起,国内也有人提出新的程序观,并在我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就是所谓的新程序主义。12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开始进行明显的社会转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大方面都出现了显著的变化。经济上开始着重改变产
8、业结构、追求资本输出和鼓励效益化经济;政治上,政治权力的上层寻求制度化的改变,权力边缘矛盾逐步加深;文化和社会层面,诉求的多元化以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张力不断增进。各种变革影响着国家法律的发展和完善,虽然立法数量和质量有了一定提升,但是仍旧没有解决原有问题,尤其是司法活动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律受众之间出现了明显的矛盾和裂痕。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在转型期对法治的追求,导致更多新问题产生,包括法律权威性的弱化、"法乃恶法"思维的扩大等。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实现一个充分适应社会转型期各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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