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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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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国有土地制度的形态 摘要:魏晋南北朝时期国有土地的经营形式也在原来秦汉时期的基础上,有了发展创新。自曹魏时期起,屯田制度便适应战争的需要而广泛使用。到了北魏后期,屯田制的存在不可否认,但是在这个急需变革的时代,孝文帝带领北魏政权建立起了新的土地制度--均田制。之后的东魏、西魏及其继承者北齐和北周,无不继承了北魏后期建立的均田制作为国有土地制度。此后的隋及唐前期,均田制便有了较为扎实的推行基础。 关键词:魏晋南北朝;国有土地制度;北魏后期;均田制 我国古代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
2、表现为土地所有制。由于土地所有制,存在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之分,因此在所有权的性质上就存在国有土地制度与私有土地制度之分。尽管二者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有时甚至可以互相补充和互相转化,但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态。在此以我国古代国有土地制度为例。 不同的社会形态有不同的国有土地制形态。我国三代时期的国有土地制,表现为"田里不鬻"[1]和规划方正的井田制度。此后我国又出现了经营形式不同的各种形态,包括了授田制、假田制、王田制、屯田制、国有牧场制、山林川泽公有制甚至均田制等。这些表现形式,总
3、的趋势是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和复杂。 在此将沿历史顺序,展开对魏晋南北朝时期国有土地制度形态简单论述,其中将重点关注北魏后期的均田制。12 一、曹魏时期的屯田制 所谓屯田,就其土地所有权性质来说,是属于国有土地的一种存在形式;就其经营方式而言,则是我国历史上各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过的、按照一定组织系统、为军事目的而把军队或平民编制起来,并强迫他们在国有土地上为官府从事农业生产的一种形式。[2]魏、蜀、吴三国的确皆普遍推行屯田制。而地处中原地区的曹魏政权,是推行屯田制的典型,故在此以曹魏的屯田制作
4、为三国时期的典型进行阐述。 (一)曹魏屯田制产生的历史条件 屯田起源甚早,至晚在西汉文帝时期便已有徙民于边陲地区从事农垦的情况存在。[3]从此以后,屯田地区日益增加,到汉武帝时期几乎遍及整个西北和北部边陲地区。 屯田的数量与规模在不断增加和扩大,屯田劳动者的负担者,也从由徙民、庶民发展到了兵士,出现了民屯与军屯两种不同类型的屯田。 屯田的管理机构和组织系统也日臻完备。出现了"屯田校尉"[4]、"渠犁田官"[5]、"农都尉"[6]等专门管理屯田的管理;而西北和北部屯戍地区,形成了与军事组织配套的
5、屯田组织系统。 从屯田的分布来看,自西汉宣帝以后,屯田地区逐步由边陲向内地扩展。到了东汉,屯田地区进一步内移。但是即便如此,终两汉,也并未将屯田制普遍推广于全国各地。 虽然如此,汉代的屯田,在组织系统、管理机构、剥削方式、经营方式和类型等方面,为三国时期屯田的普遍推行准备了充分的历史条件。 (二)曹魏屯田制的内容12 曹魏屯田制依照屯田者身份的不同划分为军屯和民屯。屯田的兵士被称为"屯兵"、"田兵"、"田卒"等;从事民屯的屯田者被专称为"屯田客"、"屯田民"、"屯田部民"等。 1、"兵屯"产
6、物归国家所有。 2、两种类型的管理机构和组织系统有别。 (1)军屯一般按军队原有的编制进行组织与管理。按东汉时期军队的系统是军、部、曲、屯,[7],后来有所变化。[8]魏文帝黄初四年(223),专门设置司农度支校尉一官。[9] (2)民屯的管理机构组织系统与军屯不同,基层组织为"屯",每屯50人,屯置司马。 3、土地的分配 曹魏军屯与民屯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也存在不甚清楚的地方。 (1)兵屯之下,由所属的屯、营等基层组织集体掌握;所产之物,归其所属军队所有。 (2)
7、民屯不以军屯的生产方式进行,因为从事民屯的屯田民都是有家属的。结合当时枣?与侯声等辩论时力主的"执分田之术"[10]的主张,推测很可能是把国有土地分成份地,然后分配给屯田民,按产量比例课取地租。 4、屯田制之下屯田民、兵的负担12 此外,屯田民还有一定的兵役和徭役负担。而军屯制下的兵士,其负担也颇沉重。军屯的方式可以细分为两种:一是以全部兵士闲时屯田,战时作战,即"出战入耕";二是把兵士分为戍卒与田兵两部分,戍卒以备战为主要任务,田兵则以屯耕为主要职守。兵士屯田不仅涉及本人,还涉及其家属。在当时的
8、"士家制度"之下,便要父死子继,世代为兵,不得改业。因此,曹魏士家制度下的兵士,本质上即是武装化的屯田民。 (三)曹魏屯田制的作用 曹魏实行屯田制,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1、缓解了当时严重的社会粮荒问题。 例如"募兵屯田许下"之后,"得谷百万斛"[11];其他地区的屯田,也"所在积谷,仓廪皆满"[12]。收到了"官民有畜"[13]和"百姓大悦"[14]的效果。 2、水利事业建设获得发展。 例如夏侯?在济阴郡"断太寿水作陂"[15];青龙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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