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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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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规定的更为详细,并明确了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况。第73条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核心内容,该条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到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适用对象、决定机关、执行场所、通知义务、权利保障等。这是刑事强制措施内部体系更加完善合乎逻辑的体现,同时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适用。但是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困境,需要我们不断完善。 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现状完善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此次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第73条
2、中明确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提出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争议,很多法学界人士直呼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倒退。鉴于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对于监视居住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更倾向于直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导致出现大量的变相羁押和刑讯逼供情形。 一、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现状分析5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公安、司法机关执法、适用法律都必须依照法律明确规定进行。司法实务就是实现法律功能、检验法律效果的过
3、程,法律的规定就反应了我国立法者对该制度的价值取向、立法定位。所以了解一个制度就必须从其立法规定的现状入手。 1、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现状 在新法出台之前,我国对于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规定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等含糊其辞,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选择执行监视居住的居所随意性较大,且碍于警力、财力等限制,使得我国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存在适用率不高、易异化为变相羁押等状况。①有学者认为,新法中对于监视居住的修改和完善主要体现为"两重分离",即: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相分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住处型监视居住相分离。②新法中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
4、主要集中于:第73条至第77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25条至127条。公安部规定中第六章第三节专节规定了监视居住,对于其适用中何为妨碍侦查、何为无法通知等模糊问题都有了较清楚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试行规则中,第110条至120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所规定,其中有些内容与公安部规定有所区别,比如何为妨碍侦查的范围就有所扩大,将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纳入到妨碍侦查的情形中。在该试行规则第111条和112条中,检察院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进行了针对性的规定。此外,最高
5、院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六部门规则)中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有所涉及。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问题5 第一,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适用情况可能并不乐观。新法中的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分离出来,在司法实践中讨论监视居住适用情况时,往往不单独说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况如何,侦查实践中滥用监视居住的现象相当普遍。 第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已有功能可能会被歪曲。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危险性程度、表现情况、经济状况等决定采取恰当的的强制措施,这样既能保障诉讼程序顺利推进,又能
6、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享有正当权利。 第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活动范围不明确,执行机关缺少明确的指引。新法中没有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活动范围进行规定,仅对指定的场所进行了否定的排除性规定,即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造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活动范围不明确。③ 二、应对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问题之对策 1、明确"指定居所"的具体所指 对于执行场所的选择上,根据目前的立法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指定的居所不得是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监狱、专门用于办公、办案的场所,但是该场所又要能够保证被监视居住人人身安全以及执行机关对其
7、危险性的可控制要求。有学者认为,将目前各地检察机关设置的办案工作区、培训基地进行物理隔离与适当改造,划分为办案工作区、生活服务区等不同领域,以适应不同功能的需要。④ 2、办案机关必须正确把握适用对象、适用期限和通知内容5 决定机关公正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需要特别明确的就是适用对象。第二,对于界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标准,应该理性对待。在数额上应该根据全国各地的发展水平来界定,不宜统一标准。第三,在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时,办案部门要考虑具体的涉案情节。 3、办案部门应该全面贯彻必要性审查程序 刑事强制措施是对
8、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更应该体现出其合法性和程序性。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中应该强调比例原则,即只要能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在合理范围内不会发生,保证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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